破坏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环境污染的受害人只需举证加害人是否具有客观行为即可,而无需举证加害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破坏环境民事责任免责事由有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以及其他免责条件。其中不可抗力需要有自然原因同时需要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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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则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加害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作为抗辩。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破坏环境民事责任有以下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同时需要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损害。具备了这样两个条件的不可抗力,才可以免责。
2.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
如因为战争带来的污染等。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责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场合,为免责条件。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破坏或损害环境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民事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其构成要件在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已有重要发展和变化,主要表现为:在行为人主观方面,不以过错为原则,而实行无过错责任;在行为方面,不以违法性为必要前提,而更加注重损害事实的客观性,有些合法行为(如排放污染物没有超过标准但造成损害)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在因果关系的认定和举证责任的承担方面,放松了传统法律规定的要求,在国外和我国地方性环境立法中已经开始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和举证责任的转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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