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损害会导致民事责任,那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近年来,环境民事责任引起了大家的关注,那环境民事责任的形式是怎样的?在司法实践中,有责任承担就有免责事由,那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树图网小编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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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是什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权利主体只有 在受损害的情况下才能够请求法律上的救济;
2、行为的违法性。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行为人只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构成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指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所存在的前因后果的必然联系;
4、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的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环境保护法规定,即使具备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在三种情形下也免予承担环境民事责任。这三种情形是:
1、由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环境保护法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2、受害者自我致害。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3、第三者过错。污染损失由第三者责任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危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虽然环境保护法仅规定了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两种责任形式,但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十种民事责任形式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都能适用于环境民事责任。
1、赔偿损失是环境民事责任形式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责任形式。赔偿损失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对人身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2、排除危害也是环境民事责任形式中经常使用的形式。赔偿损失是事后补救,排除危害则是针对环境侵害的特点所采用的典型的预防性民事责任形式。排除危害既包括对实际发生的污染危害的排除,也包括对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污染危害的排除。
责任编辑: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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