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污染环境,那么可能要的不是单单的赔偿责任,可能需要做到的是一个关于民事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应的法规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树图网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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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主要法律依据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在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分散于《民法通则》、环境基本法与单行法之中。此外,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与之密切相关。
在环境法中,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相当丰富。1989年的《环境保***》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视治理权的部分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难,并经及时采取公道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1982年通过、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第90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视治理权的部分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第92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公道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⑴战争;⑵不可抗拒的自然灾难;⑶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分,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此外,1984年通过、19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通过、1995年、2000年两次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1995年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1996年通过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也基本上作了与《环境保***》相似的规定。只不过前者增加了因第三者故意或过失、及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水污染损害的免责事由,而后两者没有规定免责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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