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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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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痞有泪 浏览量:32023-03-05 20: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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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是离不开环境的,往往有些工厂会偷排污水进入我们的河流导致污染,严重的话是构成犯罪的,那么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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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

行为人须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在我国,有许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行为人如违反这些规范性文件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就须对该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二)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

此处所称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种情形。有人因环境污染而染病、死亡,农作物因环境污染而欠收、绝收等。

(三)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这是指有关的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所实施的污染环境行为所造成。污染环境行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特点

主体不平等。对于一般侵权行为来说,加害人和受害人地位具有平等性、互换性和特定性。而在环境侵权中,加害人多为具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受害人多为缺乏规避与一般公众,地位处于不平等状态。侵害缺乏直接性。一般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个别受害人的财产和人身,比较单纯、直接,易于确认,受害人可用财产权和人身权为依据获得救济;环境侵权行为往往要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间接作用于人身及公私财物。而环境诸要素,如空气、阳光、水等则被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客观存在,经济学上称为自由财产,人们不可能对其占有和支配,不具备民法所称的财产性。更有甚者,经济活动产生的废弃物排放环境中,被传统民法理论视为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具体表现。正因为如此,才产生了环境权,作为环境损害的救济依据。

导致环境侵权的排污行为具有“合法”性。从法律价值判断,一般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或违反社会道德;而导致环境侵权的各种排污行为,在现有生产技术水平下多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附随的产物,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妥当性,这些甚至是合法行为。

环境侵权具有连续性和不确定性,一般侵权行为一般是一次性的,或持续时间很短,损害随着侵害行为的实施而立即发生,受害人及司法机关易于认定。环境侵权常具连续性、反复性,通常要通过广大的空间和长时间的积累并经多重复合效应,其损害才能发生并显现出来,具有积累性、滞后性和不确定性。这样何人为加害人,侵害行为何时发生,有无过错,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联系都难以判断。环境侵权的上述特征使得传统民事责任理论对环境损害难以发挥妥善救济功能,此种现象违背了人类公平的理念,有必要对传统的民事责任理论加以修正和发展,但就整个法律原理而言,也不能因环境侵害救济而改变整个民事责任理论和制度。因此,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理论、制度产生了,它仅适用于环境侵权领域。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在传统民事责任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形成的,是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同时又使它成为一种特殊的,相对独立的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权利依据不同。传统民事责任一般以财产权和人身权为依据,而环境民事责任除以财产权和人身权为依据外,还以环境权益作为追究民事责任的依据。

归责原则不同。传统民事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是例外。而环境民事责任则主要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利益衡量机制被广泛运用。由于环境侵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有用性,在确定加害人之责任及其所承担的责任形式时,不得不对双方的利益进行衡量,从而决定加害人之责任及其责任形成。

针对于环境侵权是一项民事行为。具体的受害方是属于该地段的所有权人或者是所有单位等。针对于承担方式,主要按照国家所进行规定的主要承担方式,如果对方拒绝承担自己应负的民事责任,那么受害者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出如何有受害者承担自己的责任。

三、.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我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134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10种形式,其中适用与环境侵权行为的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前三种具有预防性,后两种具有补救性。而把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排除侵害为消除环境侵权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侵权行为应当立即停止该侵权行为,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的应排除这种行为。

赔偿损失是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最常见的形式,指加害人因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加害人应该依法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对财产损失应全面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现有财产的损失及受害人为消除污染损害而支付的费用。对人身损害则按照《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赔偿。环境侵权的赔偿范围

环境侵权行为大多给他人或社会的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为此行为人要以自己的财产来对自身的侵权行为负责。可以说,环境法上的侵权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财产的赔偿主要着眼于现在,即对已造成的损害进行弥补。纵观各国环境法,环境侵权赔偿范围主要有四种: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环境损害。现各分述如下:

(一)财产损害的赔偿

财产损害是指由于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而致其经济利益之损失。对这种行为而致的财产损害各国一般实行全额赔偿原则,即必须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换言之,既要对现有的财产的直接减损进行赔偿,也要对正常情况下实际可以得到的利益进行赔偿。而对这种财产的赔偿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折价赔偿;二是实物赔偿。对于直接损失既可实物赔偿,亦可折价赔偿。但对于间接损失,只能采折价赔偿方式。

(二)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指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人身权、健康权等的侵害,并致受害人伤残或死亡。对人身损害依人身损害的程度确立赔偿范围。人身损害程度越重,赔偿就越多;而人身损害较轻,赔偿则相对减少。具体赔偿范围包括必要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后的生活补助费等等。在日本关于环境侵权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较为发达。如日本的《公害健康受补偿法》规定:只要在公害多发区居住一定期间以上而患指定疾病者,其原因关系不作个别追究,受害人即可申请判定公害健康补偿金。而且对一些在受害时并没有显露出来而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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