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立案标准为行为人存在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或者科学研究价值高等的树木,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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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立案标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立案标准为只要行为人存在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的行为时,即可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客体要件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破坏国家林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能取保候审。但需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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