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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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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橙 浏览量:02023-03-05 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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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许多人都会选择饲养小动物为自己的生活增加一份乐趣,但是当出现有管理不当的情况时,也是容易发生事故的,那么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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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法饲养动物的责任法律解释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的法律,不仅涉及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内容,还明确了产品召回制度、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各类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一种直接责任,其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的复合。人的行为是指人对动物的所有、占有、饲养或者管理。动物的行为是直接的加害行为。这两种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侵权行为。

本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认真、负责地担负起全面的注意、防范义务,以保护公众的安全。

任何动物,其本性决定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致人损害的危险。由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因而也就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其动物不至于造成他人损害。而一旦这种危险性造成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除具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外,不能免责。对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责任承担进行特别规定的原因,在于动物具有令人难以估量的行为和因此而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的危险,因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必须对所有由于这种动物的难以估量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并非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要对其饲养或者管理的动物造成的一切损害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因被侵权人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可以说,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免责或者减轻的事由是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在动物致害中,有时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该是诱发动物致害的直接原因,是引起损害的全部或者主要原因。也就是说,被侵权人致害,是因自己挑逗、刺激等诱发动物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如果被侵权人的行为不足以诱发动物,其过失只是引起损害的部分原因或者次要原因,则不能认为被侵权人在该损害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例如,甲明知乙有一条性情暴躁的狗且经常咬人,但甲必须从乙的家门路过,当甲路过乙的门口时,乙的狗突然蹿出来把甲咬伤。此案中就不得认定甲明知乙的狗有咬人的恶习、有危险的存在、疏于防范,因此而认为甲是有重大过失的。因为甲的行为本身不能直接诱发动物损害,与动物损害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不能认为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而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由于动物本身所具有的危险性,因此,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既然占有或者控制着动物,就应该谨慎管束,肩负起对自己、对社会、对公众负责任的义务,而不能只图自己的喜好,只享受宠物带来的快乐,而疏于对动物的管理。否则,动物致他人损害的,就要承担无过错责任予以的赔偿。本条这样规定有利于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秩序。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构成要件有哪些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依法由动物饲养人或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该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 ?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饲养的动物一方面是其所有人的财产,另一方面由于其可以独立行动,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2.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饲养的动物对他人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3.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应为无过错责任,只要发生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可归责性判断在法律技术层面的应用。按照侵权行为理论,饲养动物损害是一种准侵权行为。一般认为,民事主体对他人或物件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是基于一定的既有法律关系。理由主要有四点: 一是,该民事主体最有可能防止损害发生;二是,他们可能是与致害原因相关事件的受益人;三是,由他们承担责任比由其他人或受害人承担责任更公平;四是,他们对致害物件等具有利益关系。借助这四点理由来分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无法得到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必然结论,只能说明民事主体有可能会基于某些因素而成为责任主体,或者说,饲养关系只能说明饲养人或管理人是最有归责可能性的责任主体。基于饲养关系而产生的盖然性为推定过错提供了依据,但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只能止步于过错推定的程度。饲养关系并不是衡量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最佳途径,更不应简单地以饲养关系作为确定侵权责任人的依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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