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环保局公布《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此条例是襄阳具备地方立法权来,首批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之一。为了进一步完善条例内容,现面向广大市民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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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汉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出台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汉江是襄阳的母亲河,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如何保护汉江水资源,本报今日就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对《条例》进行解读。
关键词
流域污染治理
《条例》中指出,市政府定期发布全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污染较重行业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已建项目应当实行限期治理;城市建成区现有的重污染企业和污染较重项目,应当依法限期搬迁、转产或者关闭。
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园区内企业工业废水应经预处理,并达到集中处理纳管标准。所有化工企业应当进入工业园区。已建化工企业应按照规划如期完成搬迁、转产或关闭,不得在进入园区前扩大产能运营规模。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污泥的收集、贮存、处置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各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不得随意堆放和弃置,不得排入水体。禁止在汉江流域干流、支流及水库、沟渠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上,堆放、倾倒、存贮各类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在汉江流域水域开展的水上旅游、运动、餐饮、娱乐等经营开发利用活动,在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前应当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水上废弃物安全回收处置方案认证。
汉江干流以及支流河道内的采沙应当按照河道采沙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业方式进行,不得破坏河床、河岸、航道及生态环境,应当遵守禁采区、禁采期、限采区、限采期等管理规定。采沙、轧沙、洗沙废水排放应当符合核定的水质浑浊度控制指标,河道采沙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采沙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恢复废弃作业场所的地貌和植被。
关键词
饮用水水源保护
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划定方案由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提出,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水上旅游、水上运动、水上娱乐等经营活动,禁止洗衣、游泳、垂钓等活动,禁止堆放、倾倒、处置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等固体废物,禁止种植农作物、放养禽畜、网箱投饵养殖等活动,及禁止其他可能污染准保护区内水体的活动。
在畜禽、水产禁养区内,禁止新建养殖场。禁养区划定前已经存在的畜禽、水产养殖场,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在畜禽、水产限养区内,不得擅自增加畜禽养殖存栏数和水产养殖规模,非经许可不得新建养殖项目。
干流、支流两岸及源头区一定范围内的林地和湿地,划为生态公益林、湿地保护区予以保护,禁止开(围)垦湿地、放牧挖沙、取土、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排放生活或工业废水等活动。
关键词
责任与处罚
污染水环境的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未能如期完成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行政首长和负责人在任期内不勤勉履职,致使政府环境保护目标绩效考核不能通过、辖区内环境保护目标不能实现的,应当予以免职。
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内,企业的工业废水预处理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岸线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上堆放、倾倒、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予清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清除,所需费用向责任人追偿,可以对责任人按日计罚。
水上服务业经营者未持有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水上废弃物安全回收处置方案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限期不改正的,按日计罚并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业,依法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船舶、港口、码头未按规定配备相应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对所有人或经营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单壳化学品船舶、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汉江或超过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的船舶进入运输市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出汉江,不执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沙或未按照河道采沙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业方式进行采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吊销河道采沙许可证。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堆放、贮存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禁养区、限养内违法建设畜禽养殖场、擅自扩大养殖规模的,由市或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原标题:襄阳汉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出台 面向市民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