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以行政机制为主的环境治理模式,虽有无可比拟的短期效率和执行力优势,但手段过于单一,强化司法机构的作用和地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3月12日,全国政协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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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小红说,目前我国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仍然是命令控制型环境政策,过于注重行政执法而忽视了司法程序。《环境保护法》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进行了限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太窄,2015年,全国法院仅受理53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此外,司法本身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环境权益保护需要,全国只有少部分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法院自身针对环境审判的机构建设及专业化法官数量已不能满足公众对环境司法的期待。
她建议,应该完善立法,为环境司法提供法律保障,结合《环境保护法》自身的原则性规定,授权相应的部门制定具体细则,形成规章、行政法规、一般法律和基本法等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扩大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范围,全面赋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以强化对污染单位的监督,使用司法的强制力来督促政府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此外,设立专业化的审判组织、培育符合环境司法保护需求的专业法官群体;实行跨区域的异地管辖模式,有效解决跨区域污染以及地方保护主义问题。
“运用司法手段加大对环境污染的惩治力度,对持续性违法行为或违法现象反复出现的情形实行累计罚金,增加违法者的成本。对污染大气、水流的企业,要大胆使用环保禁止令,在判决之前先停止排污。”史小红说,“加强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权,严格追究行政执法机关拒不移送刑事案件的法律责任。”
(原标题:史小红:更多运用司法手段惩治环境污染)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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