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的孕妇在进行一些活动过程当中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面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进行一些赔偿程序,对于我国的孕妇在进行工作的时候也要了解一些实际情况,接下来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胎儿受到侵害能否获得赔偿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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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受到侵害能否获得赔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胎儿受到侵害时,如果出生时为死胎的,这时候可以由孕妇本身代为求偿,因为胎儿在母体中受到损害,母体也会相应的受到一定损害,就可以由母亲作为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胎儿出生时是存活的,这时候胎儿就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当然可以直接获得赔偿,其中就包括了胎儿出生后只存活了一会儿,就立即死亡的情形。首先,要确定民事主体是否能够向侵权人主张民事侵权责任,就要明确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在我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起始于出生时,终结于死亡的时候。因此,胎儿受到侵害,胎儿本身不能直接作为民事主体,要求对方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只有当胎儿出生以后,判断胎儿是否存活,才能确定胎儿是否能够成为民事主体本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一)《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在分割遗产时,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保留的应继份额的数额,通常应理解为以能够满足该胎儿出生以后,至独立生活时为止的生活必需为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到被继承人遗产的数额,其他继承人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等情况。
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应继承份额,是继承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如果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没有为胎儿保留应继份额,或者为胎儿保留的遗产数额过少,则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数额中,按比例扣回适当的遗产数额,必要时可以由胎儿的监护人诉诸法律,以切实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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