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天津市法院受理的大量离婚案件中,以家庭暴力为离婚理由并请求给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达到30%左右,而这其中最后真正获得赔偿的不到10%。家庭暴力损害赔偿为何胜诉少呢?法官指出,家庭暴力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并给予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能否胜诉,关键是有效证据的提取和保留,如果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家庭暴力的证据不被法院采信,那么必然导致败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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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林某与郑某是一对结婚近十年的夫妻,林某在起诉时说,她结婚后辞职在家,她的丈夫郑某是一个生意人,经常半夜回家,有时甚至夜不归宿,吵架后就不给家中生活费,令她无法忍受的是,郑某经常殴打她,已经构成家庭暴力,因此起诉离婚。林某除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外,要求被告郑某给付家庭暴力精神损害赔偿款5万元。为此,原告林某向法院提供了医院的诊断证明2份及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1份。经庭审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并承认原告就诊当日双方有过吵打,但同时认为这只是夫妻之间争吵后的推推搡搡,因此不同意给付精神损害赔偿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不予否认,法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殴打原告使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其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原告请求被告给付精神赔偿,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双方离婚,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案例二:调查显示,在夫妻间的暴力中超过95%的受害者为女方,而这起案例中的受害人恰恰是一名男性。原告李某是本市某公司的一名业务员。李某不久前向法院起诉称,他与妻子陈某是经人介绍相恋结婚的,因为相识的时间较短,相互了解不多,因此婚后感情出现危机。结婚后他的工资全部由陈某掌控,而且陈某的脾气很坏,经常不顺心意就不让原告吃饭,还对他进行虐待、打骂,将原告打得伤痕累累,因此原告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赔偿款1万元。原告李某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及自己被打伤的照片及陈某殴打他所用的木棍一根。被告陈某对殴打情节予以否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被被告殴打的事实,故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有关专家指出,能否胜诉的关键在于家庭暴力证据的提取和保留。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间的人身、精神等侵害行为,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且发生时间于夜晚居多,属于夫妻俩的个人隐私,知情者很少。故家庭暴力离婚案的受害人,在诉讼中收集证据很难,往往只有受害人自己的诉称,缺乏相应证据的支撑,无法获得法庭支持。
此外,家庭暴力的受害方虽然有一定的证据,但仅仅限于受伤的照片等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锁链。在审判实践中,一些家庭暴力受害方在法庭上仅提供医药发票却不能证明医药费发生的原因,不能提供其对方加害致伤的直接证据,如目击证人证词、公安机关接警记录等,只有“孤证”,没有佐证,一旦对方当事人对这些证据予以否认,就无法支持其相关请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