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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组织对权益受侵害妇女的帮助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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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妇女组织应当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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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妇女组织对权益受侵害妇女的帮助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3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妇女组织是妇女的娘家人,应当依法承担起维护妇女权益的责任。

(一)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这里的“妇女组织”主要是指中国各级妇女联合会和其他非政府妇女组织。中国最大的非政府妇女组织是中华全国妇联,它成立1949年4月,是各民族、社会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组织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妇女联合会章程的规定,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就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妇女联合会有着十分健全的组织体系,除了全国妇联外,妇女联合会的地方组织包括省、市、县、乡(街道、社区)四级妇女联合会,农村的行政村、乡镇企业、农林牧渔场、城市的居民委员会、街办企业和专业市场等设立妇女代表会,负责日常工作。目前,全国共有地(市)级妇女联合会534个,县(区)级妇女联合会2336个,乡(街道)妇女联合会48066个,城市社区妇女联合会(居委会妇代会)7.4万个,农村基层妇代会61万个。

除了妇女联合会外,其他的妇女组织还有: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工会内部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主要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除了上述的妇女组织外,还有一些行业的非政府妇女组织。

妇女组织是广大群众的娘家人,当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投诉,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这里的维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妇女组织本身对妇女的维权,二是妇女组织有权就妇女权益受侵害行为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首先,妇女组织对妇女的维权。长期以来,妇女联合会以其健全的组织网络优势和妇女群众中的影响,广泛参与妇女权益保障的各项工作,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各级妇女联合会针对新时期妇女维权工作的特点,建立健全了社会化维权机制。1999年,福建省成立第一个省级妇女儿童维权协调机构,截至目前,国家一级和29个省区市及大部分地市建立了维权协调组或联席会议,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纵向维权协调体系。各级妇女联合会发挥组织协调优势,整合社会资源共同开展维权工作,如与民政部门合作建立庇护机构。目前,我国共有13个省(区、市)的妇女联合会与民政部门建立了妇女救助站(庇护所),全国共建立此类机构400余个。救助对象主要是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部分机构还为流浪以及生活特别困难的妇女和儿童提供救助。救助内容包括提供法律和心理咨询、医疗救助、司法鉴定、就业指导、调解帮助等服务。除了与民政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合作成立庇护机构以外,妇女联合会单独创办了一些庇护机构,为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暂时解决无处可去、吃住无着的困难,保护她们不再受侵害。各级妇女联合会还与司法行政机关合作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援助服务,全国共建立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和维权站(点)27000余个,开通妇女维权热线3800多条;与公安机关合作建立了12000余个反家庭暴力投诉报警点,使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的报警后,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与法院合作成立了3200多个妇女维权法庭或维权合议庭,很多妇女联合会干部担任了特邀陪审员和人民陪审员;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培训了30个省区市的4600余名妇女联合会干部,担任劳动保障法监督员等。

另一方面,各级妇女联合会完善了自身的维权机制,扩大了自身的维权队伍。以信访工作为窗口了解妇女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建立了全国、省、区、县乡、村六级信访网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建立社区妇女联合会,开展“零家庭暴力社区”创建等活动;建立妇女维权咨询站、投诉站、维权岗、救济站等基层维权服务机构,成立了维权志愿者队伍,把问题解决在当地,矛盾化解在基层。2005年3月,全国妇联法律帮助中心正式挂牌启动,全国妇联妇女维权公益服务执线“12338”和全国妇联玫琳凯反家暴热线“16838198”正式开通,成为又一新的维权工作平台。法律帮助中心将依托维权执线、维权服务网站、维权专家、志愿者队伍,通过执行国内外维权项目、募集维权基金,构建维权新闻宣传网络等具体举措,直接为广大妇女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

其次,妇女组织有权就妇女权益受侵害行为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应当说,维护妇女权益的责任主要由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来承担,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作为社会团体,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它的角色是协助和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反映,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例如,对职场性骚扰的投诉,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实施性骚扰的行为人所在单位进行反映,要求单位领导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骚扰,妇女联合会也可以就此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对实施性骚扰者予以行政处罚。

(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对于妇女组织所反映的情况和予以查处的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认真对待,并依法予以调查处理,决不能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关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职责,本法是有明确规定的,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因此,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不仅要认真查处有关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还要将最后处理的结果向反映情况的妇女组织予以通报和答复。

应当指出的是,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对妇女权利的维护,可以使受害妇女能够从妇女组织那里获得及时有效的保护和援助,从而有效地防止或者避免她们受到更严重的侵害,这对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二、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目前,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导,司法机关配合,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团等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的社会化工作格局。在这一格局中,各级妇女联合会以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许多地方的妇女联合会与司法、民政、公安部门、法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高校等单位合作,成立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援助站,支持受害妇女进行维权诉讼。目前全国已有十多个省的妇女联合会与司法机关合作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服务,在司法机关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中,专门设立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援助站,工作室多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如安徽省108个市、县妇女联合会成立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服务站235个,对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给予支持和帮助。

针对家庭暴力案件的诉讼中,受害妇女需要作伤情鉴定的问题,许多地方的妇女联合会与有关部门、单位合作建立了伤情鉴定中心。目前,全国已有21个省份的妇女联合会与司法部门或者医学高等院校合作建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其中省级6个(海南、福建、浙江、山东、陕西、江西),地(市)级101个,县乡级250多个,为受侵害妇女提供司法鉴定,从而在获取诉讼证据方面,支持和帮助了受害妇女。

三、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所谓“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是指目前一些地方出现的某些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行为,像云南出现的人体宴,四川的母乳宴等,还有在宣传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出现的有损妇女人格和群体利益的作品等。广告法第7条2款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也提出,禁止在宣传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有辱妇女人格的作品。对于发生的此类违法行为,妇女联合会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此类违法行为,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相关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改正,并依法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

这里还要指出一点,对于在审议本法的过程中,有意见提出的当妇女群体利益爱到侵害时,可否由妇女组织提起群体诉讼的问题,在研究修改时对此问题也进行了认真的研究:

群体诉讼又称“代表人诉讼”或“团伙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由该群体中一人或者数人代表群体起诉或应诉、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对该群体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的诉讼。群体诉讼制度最早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当时处于原始积累时期的英国社会矛盾重重,农民和教会、土地主及封建政府之间由于高额税赋强烈不满,群体性冲突一触即发。特别是圈地运动导致的土地纠纷一再以相同形式大量涌入法院,于是1676年,英国衡平法院应教区居民的请求作了一则适用于全体居民的判决,从此确立了英国代表诉讼制度,后来各国逐步建立了具有本国特色的群体诉讼制度,如美国的集团诉讼、德国的团体诉讼、法国的共同代表诉讼制度以及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选定当事人和选定代表人制度。

群体诉讼制度在疏导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在节约审判资源方面,以及保护弱势群体方面都有很大的优势,但是考虑到这一问题涉及我国的诉讼制度,国际上有关群体诉讼的规则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存在很大差民。如果此次在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时加入这一内容,时机还不成熟,将来可以考虑在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时候对有关群体诉讼的问题一并加以研究。因此,在此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过程中,没有对妇女组织提起群体诉讼的问题作出规定,而是规定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众利益的行为,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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