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女性员工多支出一些成本是很正常的事。用人单位不能只追求经济效益,规避自己应负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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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就业受保护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就业促进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尽管该法明确规定不得对女性就业进行歧视,然而,职场上对女性就业的歧视依然存在。
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女性工作后,特别是处于婚育年龄的女性,会因为怀孕、生育影响工作,给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避免“性别亏损”,就成了这些用人单位掩盖对女性就业歧视的借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10月9日表示,即将实施的《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他指出,结婚生育是妇女的基本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者变相剥夺妇女的这些基本权益。
“录用了女职工,和女职工签订合同的时候,不允许专门列上一条不许或者限制结婚、生育。”张小建强调。
据了解,劳动保障部门将采取三方面措施保障妇女就业权益: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规范用人单位招聘用工行为;不断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加强宣传,努力创造女职工享受平等权益的社会氛围。
此前,广东省省长黄华华也表示:毋庸讳言,目前广东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女性就业歧视现象,一些女大学生刚毕业,就品尝到就业的酸楚。黄华华说:“曾有某单位负责人对我讲‘招聘女工很麻烦,问题多’,说什么女的不如男的身体壮、精力足、耐力久,安排出差不方便,年轻的一进单位就恋爱成家、结婚生育、休产假,从经济效益角度考量难以接受……我当即给予了反驳。其实,女同志有很多优点,如性情温柔细腻,感知能力更强,语言表达更流畅,办事更认真。当然,类似井下作业的重体力活,不对女性开放是合理的,但将女性排除在适合的工作岗位之外,是不可取的。”
这两位权威人士的言论表明,目前女性就业阻力依然很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