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出台3年多,很多人还不知道妇女产假期间工资由社会“埋单”。两位女性政协委员日前就这个话题发表意见——尊重女性就业权是全社会的事几乎所有人都知道,职业妇女在产假期间,法律保证她的收入不少于平常;但有多少人知道,上海妇女产假期间的工资不是由单位而是由社会来负担的。最近的一份调查表明,相当数量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并不清楚此事,并客观上造成了妇女就业时遭遇种种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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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就业遭遇歧视没改观
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建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周剑萍4年来始终关注着这个问题,对此她有许多话要说。早在2001年10月,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妇女在3个月的产假期间(晚婚晚育妇女为4个月),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参照她以往的收入水平来支付她的工资。如果她的收入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保险基金还将按照平均水平来支付。办法出台后,周剑萍和关心妇女权益的人士欢欣鼓舞,他们认为这个规定将大大有利于妇女就业的平等。
然而3年多过去了,周剑萍遗憾地发现妇女在就业时遭遇的性别歧视并没有明显改观,特别是女大学生的就业情况不容乐观。据了解,现在一些单位在招收大学应届毕业生时,往往更“喜欢”男生,有时候他们情愿招收条件差的男生,而不选择非常优秀的女生。周剑萍认为,这和许多单位领导不了解《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有关,为此她呼吁要多给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上课,让他们了解这一政策,多招收女生。
呼吁出台公共政策来支持
市政协常委王禄宁对周剑萍的观点非常赞同,不过她认为国家应该从公共政策层面来解决这一问题。
王禄宁感到,目前男女不平等最明显的就体现在就业上,指望劳动力市场来解决问题并不现实。现在女大学生如果在就业时遇到歧视,她最多也就到妇联去反映情况,向有关部门写封投诉信,常常不了了之。她强烈建议把男女就业平等写入法律,明令禁止就业时的性别歧视,并规定操作方法。她说,有了法律支持,妇女遭遇就业性别歧视时,她就可以及时得到法律救助,企事业单位就不会再明目张胆地实施男女性别歧视了。王禄宁建议,人大在为促进就业立法时应把这一条考虑进去,切实保护妇女权益。
当然,从公共政策层面来维护男女平等还需要若干要件。王禄宁认为首先政策的制定者自己应主张男女平等,其次要保证制度实施要有程序上的保证,最后还应有社会力量来监督政策法律的实施。
两位女性政协委员的心声其实也反映了广大妇女的呼声:尊重女性的就业权,维护她们的生育权,是全社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