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扬州网消息: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了生育保险生育费支付标准,生育医疗费顺产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难产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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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市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标准调整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保险对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的;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生育的;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且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配偶生育的。与此同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符合国家、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女职工;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按照规定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以上;用人单位从参加生育保险之月起缴纳生育保险费从未间断。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无工作,无收入),且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偿。
支付标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确定生育保险费支付标准中明确,首次公布的支付标准,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5 年全市社平工资为18165元)为基数。
生育医疗费:顺产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1453元),难产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2180元)。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363元)。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而意外流产所用医疗费: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内流产的,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181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含7个月)以内流产的,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726元)。妊娠7个月以上引产的,为上年度全市在岗平均工资的7%(1271元)。
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保险费率分别为0.6%、1.0%、1.2%
昨天,记者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劳社部发[2003]29号《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将分为三类,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费费率。结合目前扬州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我市确定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保险费费率分别为0.6%、1.0%、1.2%,即每百元实发工资,需交纳的工伤保险费分别为0.6元、1元和1.2元。记者从采访中了解到,今后根据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还将适时进行调整。
工伤保险支付标准 定期待遇上调 标准不一
近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调整200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中指出,我市工伤保险伤残津贴调整为: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一级每月增加175元,二级每月增加165.3元,三级每月增加155.6元,四级每月增加145.8元。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并已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原伤残津贴基础上分别按照1.1483的系数进行调整。
护理费: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完全依赖护理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97.2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大部分依赖护理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77.8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部分依赖护理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58.3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77.8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58.3元。
记者同时了解到,上述标准具体实施时间,有关部门将于近日通过会议形式进行公布。劳动保障部门今后将根据本地生育医疗消费水平适时调整支付标准,各县、市、区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关政策。 (刘继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