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草案)”。该决定就女性婚育权益作了细致的规定,无论是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的劳动权益都将受到特殊保护,并将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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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职工特殊保护可签专项合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专项集体合同保护特殊权益
新闻焦点
中日合资上海华日服装公司陈总经理曾这样评价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虽然只是在现有法律上做了一点“加法”,但其发挥的作用却是“乘法”。
由市总工会女职工组织推出的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通过针对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协商,弥补了法律上的滞后,在“四期”保护、妇科检查、退休年龄等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占职工总数40%的238万上海女职工,是上海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重视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和特殊利益是构建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的必需。目前执行的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基本保护,而且比较原则、有些甚至滞后,不能完全体现上海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
有的企业虽然签订了集体合同,但缺乏对女职工特殊利益的专项规定条款,使女职工特殊权益处于真空地带。
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开展两年多来,上海已签订10,399份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覆盖了3万多家企业、70万女职工,有效地防止了女职工特殊权益争议的发生,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维权亮点
这一条款的增加,使上海在这一方面的立法走在了全面前列,也使女职工利益从依靠企业是否自觉关心的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从零敲碎打成为体系;从短期的、可变的维护,变为长效、稳定的维护,从而形成了法制化、长效化的维权机制。
生育“三期”工资有保证
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
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新闻焦点
近几年来,女职工怕丢岗位不敢怀孕、生育期间遭受侵权等事件时有发生,“生育难”成为社会关注热点。静安区劳动仲裁处2005年受理孕期女性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仲裁案件就有13例。而长宁区劳动保障局去年7月在一天之中就受理过5起类似案件。
市总工会女工部部长宋钟蓓告诉记者,市总工会的调查发现,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对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换岗降薪现象时有发生。有些管理岗位的女职工怀孕后,企业以减轻工作量或不适应原岗位为理由,将孕期女职工从原来的管理岗位换到非管理岗位,使其收入也由多变少;还有一些企业通过改变女职工上班地点,路途由近变远,迫使女职工主动提出辞职。
此外,尽管1990年颁布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05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有相关条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随着工资制度的改革,企业基本工资在职工收入中的比例只占很小一部分,在现实操作中,工资的概念也比较模糊,企业在执行中较为混乱。
维权亮点
这次修改将“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进一步明确为“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根据上海市劳动局文件沪劳保发(96)57号的规定,对“原工资性收入”的解释为: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两假”不再企业说了算
修改或新增条款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新闻焦点
虽然《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但实际操作中,一些用人单位从经济利益及人事安排考虑,不同意女职工请产前假、哺乳假,即便批准假期,也只准请事假或病假,而这“两假”的工资将大打折扣,更将影响女职工的工资调整、晋职、晋级。
据市总工会的调查显示,21.08%的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能享受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近三成女职工表示,由于用人单位从经济效益及人事安排考虑,不同意女职工休产前假、哺乳假,迫使女职工在无奈的情况下,自己提出“停薪留职或辞职”的请求,企业由此规避了女职工请产前假、哺乳假应当受到的劳动保护方面的责任。
维权亮点
针对产前假、哺乳假请假难的情况,本次修改时,对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几种特殊情况下,只要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哺乳假。把某些特定情况下请产前假、哺乳假的决定权交给女职工,在本款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下,只要女职工提出申请,单位必须批准其产前假、哺乳假。
退休及困难妇女妇科体检有保障
修改或新增条款
各单位应当每两年安排本单位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增加筛查次数和项目。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安排退休妇女和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
新闻焦点
本市一些困难企业和非公企业由于对女性健康认识不足,以及企业经济效益差等原因,使女职工妇科检查得不到完全落实;一些非公企业大量使用进城务工女性,一方面不少企业不愿多支出这项经费,另一方面进城务工女性自我保护意识较薄弱,妇科检查成为一纸空谈。
然而,近几年的普查情况却显示,上海已成为全国女性肿瘤高发地区之一,且呈明显上升趋势。
显然,现有有关法律法规中的“定期”进行妇科检查的时间规定,都已不适应目前上海女性肿瘤发病呈明显上升趋势的形势发展。
此外,从目前的执行情况来看,一些无主管单位的退休妇女无人组织妇科检查,一些经济效益差的企业无能力组织,一些效益好的企业不愿组织,使她们的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无法得到落实。
近几年本市各区县对所属范围的妇女妇科检查做了较好探索,如南汇、崇明等区县均采取政府财政支持的政策,不同程度为妇女提供救助服务,扩大了妇科检查范围。根据上海的经济发展水平,上海有条件、有能力将妇科检查覆盖到全市妇女。
维权亮点
本条款对退休妇女和生活困难的妇女是一大喜讯。
随着退休人员逐步社会化管理,再由企业承担退休妇女的妇科检查工作,确实难以落实。因此,本条款新增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安排退休妇女和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将退休妇女的妇科病、乳腺病筛查责任主体改为市和区县政府,政府将制订有关实施办法,理顺退休妇女的妇科病、乳腺病筛查工作。
[1]《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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