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藏,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首先得到了宪法的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则更进一步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妇女权益保障法》之所以在妇女代表比例上采取了非量化的方案,主要是考虑到各地妇女参政水平的差异和既有代表人数偏少的现实。有一些省市则根据自身的情况,在地区立法中规定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的比例,西藏自治区就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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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妇女的政治权利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在西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西藏妇女占有重要的位置。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具体规定:“自治区各族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妇女”,“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0%。”同时还规定,“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中必须有妇女干部,教育、卫生、文化、商业、纺织及其他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和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妇女干部应占一定比例。”在第四、第五届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妇女代表分别占23.4%和28.9%,已达到了法律上规定的比例。①从60年代初西藏自治区第一次基层人民代表选举开始,历次换届选举中,妇女参选比例均在90%以上。1993年,妇女参加换届选举的比例为91.6%,与男子参选比例相同。
①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西藏自治区妇女境况>。
2.担任各级领导干部
在旧西藏,无论是农牧民还是贵族妇女都被排斥在社会政治生活之外。噶厦政府中没有一位女官员。担任政府各级领导干部,是社会制度变化给藏族妇女带来的显著变化之一。她们全面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为西藏的民主和法制建设作出了很大贡献。1993年底,西藏自治区妇女干部总数达19510人.占自治区干部总数的32.3%,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占妇女干部总数的69.7%。在县级以上领导班子中,妇女干部占8.94%。②1996年,全西藏有县以上的妇女干部573人,并在历史上第一次有了藏族女法官、女检察官、女警察、女律师。③
3.妇女组织在维护妇女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952年,中央派驻西藏的工作机构中设立了妇女工作委员会,1954年成立了拉萨市爱国妇女联谊会。1960年,西藏召开了第一届西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宣告西藏妇女有了自己的群众性组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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