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闪婚闪离也成了当今社会上普遍的现象,而当离婚成为一种常态之后,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土地分配问题上,经常以各种借口,侵害甚至剥夺离婚妇女的土地权益。那么接下来就由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关于离婚妇女土地权益怎样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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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妇女土地权益怎样保护?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是农村土地承包的一项重要原则。对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婚姻法也规定在离婚时,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作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该法第三十条对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什么要对保护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呢?这是因为,土地是我国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为关切的一项基本权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利。但是,较长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有的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乡规民约的形式,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有的以“测婚测嫁”等理由,对未婚女性不分土地或少分土地;有的地方出嫁妇女特别是离婚丧偶妇女户口被强行迁出,承包的土地被强行收回,其他与土地承包相关的经济利益也受到损害。特别是一些人多地少、土地经济价值高的农村或者以耕作为主的贫困地区,这类问题比较突出,主要是出嫁后婆家不分土地,娘家的土地又被收回。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农村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问题重视和解决不够,有的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众上访甚至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影响了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近年来,农村妇女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犯而上访的比较多,如广东省人大和妇联2000年至2001年出嫁妇女集体越级上访达192批1659人次,湖南张家界市各级政府近两年共接待妇女土地承包纠纷的来信来访5000多件次。产生这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一些地方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歧视妇女、漠视妇女权利;法律、政策规定不尽完善,执法不力;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等。因此,必须加强对妇女承包权益的保护,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保护妇女承包权益的问题作出特别规定,有利于保护弱者,体现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保护妇女的承包权益,特别应当保护妇女出嫁、离婚或者丧偶后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此,有关中央文件曾指出,为了方便生产和生活,妇女嫁人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对于开展延包工作之前嫁人的妇女,当地在开展延包时应分给嫁人妇女承包地。对于妇女嫁入时已经完成延包工作的,如当地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办法,应在“小调整”时统筹解决;如当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则出嫁妇女原籍的承包土地应予以保留。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都要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原居住地应保证其有一份承包地。离婚或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新居住地还没有为其解决承包土地的,原居住地所在村应保留其土地承包权。根据实际情况和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对妇女出嫁、离婚或者丧偶后的土地承包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一)承包期内,妇女结婚的,妇女嫁入方所在村应当尽量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有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或者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可以分给嫁入妇女一份承包地。没有上述土地,在因人地矛盾突出等特殊情形依法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时,应当分给嫁人妇女一份承包地。如果当地既没有富余的土地,也不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而是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则出嫁妇女原籍所在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样做,就保证了出嫁妇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能拥有一份承包地。
(二)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其已取得的承包地应当由离婚或者丧偶妇女继续承包,发包方不得收回;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尽量为其解决承包土地问题,如可以在依法进行调整时分给离婚或者丧偶妇女一份承包地,离婚或者丧偶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样规定的目的也在于保证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能够拥有一份承包地。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离婚妇女土地权益怎样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妇女在离婚时因土地分配问题上出现矛不可协调时,一定要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对离婚妇女土地权益方面有什么疑问,也可咨询当地律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