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离婚案中妇女权益保护存在哪些障碍?离婚诉讼中,妇女的权益能完全受到法律保护的并不多,小编调查整理发现离婚案件中,妇女权益保护存在的障碍主要表现在离婚过错举证难,女性索赔无保障、家庭暴力的无声忍耐,离婚时的血泪控诉、财产分割存在着对妇女的隐性侵权以及居住问题难解决,女性生存受考验这四个方面,下面有树图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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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妇女权益保护存在哪些障碍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案件审理中发现,离婚时许多女性都陈述其配偶曾有过婚外情,但若没有其他因素的共同作用,她们还是愿意原谅她们的丈夫而维系家庭。真正以配偶与她人同居而提出离婚的女性,往往是其配偶常年与她人在外同居,完全置家庭、儿女于不顾才被迫以此理由提出离婚。可见女性对于配偶与她人同居现象的容忍限度是相当大的。所以发生此种情况时她们也不会刻意的去搜集和留存相关证据。当然女性当事人对此的举证问题也存在客观原因的影响。因为婚姻关系或者与此相关的同居关系往往是具有隐秘性的,无过错的女性一方要想获取证据相当困难,而且还存在着证据合法性的问题,甚至还要冒着侵犯她人隐私权的风险。曾经就出现过第三者状告合法妻子侵犯其隐私权的诉讼,带出了法律在社会道德面前的尴尬和难题。
所以当法官们欣喜于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现象有了明确的惩罚措施的规定,庆幸可以借此对离婚中无过错女性给予更有力的保护时,实体案件的审理中女性举证难问题却给他们浇了一盆冷水。面对女性当事人委屈和心酸的泪水,倾听她们独守空闺、日日盼郎归的无奈,感受她们独立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艰辛,怜悯之情亦难免,但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的情况下,法官们亦感有心无力。这也必然造成离婚损害赔偿难以真正实现其本应有的作用和价值。
离婚案件中,妇女控诉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不在少数。这些女性往往是长期经受这样的家庭暴力的摧残,忍受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但直到突破她们所能忍耐的极至时她们才想到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当她们在法庭上历数她们惨痛的经历,以自己身上的斑斑伤痕和照片向我们控诉施暴者的罪恶的时候,法官哀其不幸的同时,却也怒其不争。这些受虐女性出于各种考虑,或是感情上还相信她们曾深爱的丈夫会改过,或是碍于面子抑或是惧怕遭受更严重的毒打不愿声张等等,所以她们往往都是默默承受着长期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却还死守着已如炼狱般的家庭生活。而且往往由于她们缺乏法律常识,在受到家庭暴力后不去报案,也不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这样多年后提起离婚诉讼时,一旦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往往已经无据可查。
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在诉讼中,财产分割所出现的侵权,主要反映在共同财产认定不准,以及生效的判决执行不了。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男方在外的隐性收入真实状况,很难为女性一方所掌握。一旦离婚,在财产上妇女容易处在不利的地位。有的男方明明经商、承包赚了钱,但却谎称亏了本,负了债,而且在法庭上出具所谓的证明材料。有些人除本职工作外,额外收入丰厚,但却一口否认。而从诉讼法的举证原则来讲,谁主张,谁举证,但多数妇女对于共同生活期间对财产不很关注,往往因为举不出更有力的反驳证据,只好是哑巴吃黄连。毫无疑问,如果法庭对双方共同财产状况难以查清,或者只凭当事人的证言证词,其调解和判决的财产归属,肯定会发生天平倾斜。在实际生活中,有不少离婚女性,是在离婚多年后,方知晓对方离婚时独占了巨额财产,但要想挽回这一损失却已经不可能。将错就错也就成了一种无可奈何之选择。
从90年代开始,我国有关法律,对住房分配男女平等做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就离婚涉及的房屋分配处理原则也有详细地具体意见。应该说离婚妇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内,能够在房屋居住权益上得到相应地保障。
然而遗憾的是,司法执行障碍重重。离婚妇女实际能够得到保障的程度很低。主要是一些地方,制定房屋居住的土政策、土办法,与法律相抗衡、相抵触的现象,缺乏有效的司法解决手段。城市市区内,有公房、私房、商品房、集资盖房、福利性房等多种形式。由于各地住房改革起步有差别,各部门和单位住房制度、分配政策不统一,以及歧视妇女的观念或者传统观念等影响,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很多都是居住在男方单位、公婆单位的公房或租赁的房屋,但在离婚时对于公婆名下的房屋自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而男方单位的公房或是租赁的房屋,虽属于夫妻共同住房可以分割,但是女方不属于承租人只能取得居住使用的权利。虽然有些房屋是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双方皆有平等的处分权,但只有40%的离婚妇女获得了住房权,统计显示:离婚无房住的妇女占到了8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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