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读者沈x来信问:我于2010年8月与一家皮鞋制品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我所在的岗位是负责往皮革上涂胶水。现在,我已怀孕4个月。鉴于胶水中含有铅、汞、甲醛等化合物,气味刺鼻,医院为保证胎儿健康发育,书面建议我不要在有毒有害环境下工作。我便持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建议书,多次要求公司领导重新安排劳动岗位,但被拒绝。僵持一周后,我便自行到员工食堂帮厨。公司遂以我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为由,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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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人民法院答复: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其不得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一方面,公司不应让你从事原工作。《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了八类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其中第一类是“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鉴于胶水中含有铅、汞、甲醛等化合物,表明你不应再在该岗位上工作。再一方面,公司应当另行安排工作。《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也指出:“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在你已经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及建议书的情况下,公司理应为你“安排其他劳动”。另外,你不属于擅自离岗。在你的多次要求之下,公司在一个星期过后仍不予理睬,硬要你在原岗位工作,这对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来说,属违章指挥;对于你及胎儿的健康而言,又是强令冒险作业。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即你自行到员工食堂帮厨并无不当。(方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