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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探视权起诉书范文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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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败 浏览量:02023-03-06 01: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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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按照法律规定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是可以有子女探视权的权利的,但是很多时候另一方会不让孩子见其父亲或者母亲,无抚养权的一方无奈之下只能起诉,那么探视权起诉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针对这些相关的问题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并为大家提供一份孩子探视权起诉书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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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孩子探视权起诉书范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孩子探视权起诉书范文

原告:周××,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被告:王××,女,1969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儿周小×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学校将周小×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寒暑假由原被告轮流抚养。

事实与理由:

200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行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当初商定婚生女儿周小×由被告抚养。但对于原告的探望权未作约定。

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周小×时,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故意造成各种阻碍,严重影响原告与周小×的父女亲情。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法院

具状人:周××

×年×月×日

相关知识:探望的方式

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对于父母而言,应考虑到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有无传染性疾病等)、个人品德等情况来加以确定。探望权虽为父母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决定以何种方式探望子女时,既应考虑到父母的因素,不因探望权的行使给父母的工作、生活造成困难与不便,又要考虑到子女的需求与子女的最佳利益。

二、怎么起诉孩子探视权被侵害

携带离婚证、结婚证、身份证,写一个诉状说明情况到法院起诉。

起诉的流程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三、不履行探视权怎么办

1、探视权是由亲权派生出来的一项权利,是指夫妻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方或母方所享有的对与成年子女交往、探望、经常性联系、见面或者把子女接到自已身边短时间小住的权利。从法理上来看,探视权是基于亲情的而派生的权利,因此只要身份关系延续则探视权就一直存在并被法律所保护,除非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其探视子女会地对子女的精神、身体或者情感等方面的健康带来诸多不利影响,法院由此不予给予其探视权外,探视权都应该成为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种种理由非法剥夺其探视权,更不能阻碍其行使探视权。

2、一般来讲,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在双方离婚后,就会产生探视权的问题,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就是离婚后未成年的子女同哪一方共同生活,也就会产生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问题。在离婚过程中一般都会对探望方式、探视的时间如何安排等等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一般会在提请法院判决离婚案时一并处理,对于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无论是直接抚养的一方还是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都应该共同遵守,并且直接抚养方应当协助对方实现探视权。

3、尽管探视权受法律保护,但在现实生活会有非直接抚养一方为逃避抚养责任而不行使探视权的情况,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来强制非直接抚养一方给予抚养费并行使探视权。而更多的情况是直接抚养一方不协助甚至阻挠另一方行使对子女的探视权,例如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把子女藏匿起来不让其与对方见面,不给对方联系方式等等各种手段,造成了非抚养方的探视权无法实现。

4、这种情况下,有探视权的一方为了实现自己的探视权,可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对方有该探视权的协助义务,则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应该执行,对于拒不履行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罚款等等来保护探视权实现。但是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对子女的人身和探望行为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此外,为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在未成年子女年满十岁后,已经具备了认识能力和独立的思考能力,对是否需要非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有自己的想法,这时要考虑并征求子女对探视权的意见,在其不同意探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强制行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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