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两年前,我和我丈夫因性格不合而离婚,当时,法院把刚满1岁的孩子判给了他。从那时起,孩子每隔半月都会来我这玩一次。现在孩子已经3岁,跟我的关系也相当好,每次来我这玩都很开心,时间一长,他就根本不愿意回到他爸爸那去。母子情深,我也很喜欢孩子,舍不得他离开我。请问:我现在是否可以把孩子的抚养权要回来?长沙贺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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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监护权的变更咨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答: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的李春光律师回复: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是完全可以的。贺女士可以重新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果贺女士的情况符合规定,法院是会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的。
《意见》第17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因此,贺女士可以与你前夫签定要回孩子抚养权的协议。
此外,《意见》第21规定:对拒不履行或妨碍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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