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为何使用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因为法律明文规定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质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有差别等等。树图网小编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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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使用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人民公安报》2009年4月2日第八版刊登了“治安管理处罚为什么使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章,同时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行政处罚的一种。为了统一和简化公安行政法律文书,所以不单独设计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治安管理处罚使用统一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答复。对于作出的上述答复,本人认为不妥,治安管理处罚还是要用“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原因有下。
一、法律明文规定治安管理处罚要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既然法律作出了上述规定,那么就应当依法执行,凡是违法治安管理的,都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而不能制作成《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先,“行政处罚”的种类多于“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共七种,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则只有四种。(外加一种附加“驱逐出境”)
第二,“治安管理处罚”与“行政处罚”在作出决定前的“告知”程序的依据不同。作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而作出“治安管理处罚”之前的“告知”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虽然两条条文的内容差不多,且《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用九十三条来重申《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内容,立法机关在立法时肯定有其意图。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但是一部实体法,规定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而且是一部程序法,在该法中,专门有一章(即第四章)专门规定处罚程序。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国旗法》等设定了“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律却没有规定专门的处罚程序。
第三,“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不完全相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并不要求写明“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二者从内容上看还是有区别的。
第四,“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者的送达期限不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二者的期限不同。
因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有上述不同的特点,所以不能“简单的以《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替代“治安管埋处罚决定书”。
基于上述理由,本人还是认为对于行为人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被处罚,应当由公安机关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而公安机关根据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七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六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三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