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14日上午,胡某在旧货市场购手机,因手机的丢失问题与店主发生纠纷。胡某当场拨打“110”电话求助。某公安局的下属派出所接警后,派一名干警赶到现场,并将胡某与店主带回派出所处理。胡某的母亲罗某得知情况后也赶到派出所。派出所在了解情况后提出调解方案,因对手机的丢失问题难以认定,双方调解未达成协议。胡某在派出所主持调解的过程中,见店主一方人员较多,情绪也比较激动,提出回家,但未得到派出所同意。派出所继续做双方的工作,并提出要胡某交800元押金后再走,胡某不同意。当天晚上8点多钟,派出所的一名干警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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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警调处双方纠纷 顾客被店方打伤公安机关应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对公安机关未及时制止店主殴打胡某、罗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违法上并应判决予以确认没有异议。但是,对公安机关应否赔偿胡某、罗某的经济损失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对胡某、罗某的经济损失不应进行行政赔偿,直接致伤胡某、罗某的是店主,因此,胡某、罗某应以侵权之诉起诉店主等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的不作为构成违法,且因该违法的不作为造成胡某、罗某的人身受到损害。对此,公安机关对胡某、罗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第一,从行政义务角度上来分析,公安机关未正确履行行政义务,且由此造成了公民的人身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任务。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本案中的胡某、罗某与店主发生纠纷,某公安机关得到胡某救助请求后,派出干警赶到现场并将双方传唤到派出所解决处理是对的。但是,在双方人员差距明显的情况下,即胡某、罗某处于劣势,店主一方人数众多,处于优势,且店主方人员情绪又比较激动,对此,派出所应当预见叫胡某、罗某下楼先走,可能受到人数众多的店主一方纠缠甚而殴打的“危难情形”出现,但派出所未能很负责任地注意此情况,以致发生了胡某、罗某被店主一方殴打致伤的事实,据此,应当认定某公安机关是没有履行好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
第三,公安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符合行政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行政法属公法范畴,行政法上所规定的行政主体所应承担的行政职责是必须要履行的,不履行或履行不当,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行政赔偿法律责任。设立行政法律责任的目的,是促使行政机关尽职尽责地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从而也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7日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体现了行政立法的精神。根据该《批复》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因此,认为本案中的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胡某、罗某人身权利受到损害,公安机关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至于,公安机关在对胡某、罗某的经济损失进行行政赔偿之后,可以依法向店主一方进行求偿。当然,这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在此不必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