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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如何完善?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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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多部法律为体现公平、公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都制定有关于“回避”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同样明确了回避的事项、人员及程序。笔者现就采购活动中怎样掌握运用回避制度,谈谈个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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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回避制度”如何完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政府采购活动中,准确掌握和灵活运用“回避制度”的理由很多,其尺度也很难把握。因为,政府采购的标的物技术含量高且复杂,品种、型号千变万化,它涉及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能否正常运转的方方面面;另外,政府采购中面对的是巨大的潜在供应商市场。因此,在使用政府采购“回避制度”的理由时,要根据以下特征适度把握:一是采购货物、设备的技术含量特殊性;二是参与投标品牌的市场竞争性;三是采购货物、设备市场价格的隐蔽性(弹性);四是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性;五是参与竞争对手的潜在性;六是供应商之间的产品销售代理关系的关联性;七是供应商与采购人相关设备的使用人员平时频繁接触关系;八是专家评委的储备数量等等。针对上述特征,笔者现就监督中遇到的案例及处置结果相互商讨。此案例的处置,也为我们今后出现类似情况的处理积累了经验。

案例重现某医院采购一套X光机设备,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达4家(省内外各两家)。其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从本部门领导及相关行业岗位上的骨干中挑选组成(共5人),因相关技术人员缺乏,未安排备用评委(因为类似专业的人员能胜任评委资格的,在县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基本为零,数量相当有限)。开标过程中监督人员发现,省内两家公司同时经营销售同一产品、同一型号的设备(也是采购人拟首选品牌)。于是产生了这样的疑问:两家是否串标?后对其资质、执照等相关内容再次审查发现,两家均有合法的同一产品经营销售代理权,排除其串标嫌疑,符合法律规定。

正当评标时,有省外一家公司,向评审委员会反映称:省内有一家公司的投标当事人与该单位某一名评委(未指名)的关系“非同一般”,若不使用“回避制度”,可能影响公正评标。政府采购现场监督人员认为此事“非同小可”,且正处在评审过程中,若是反映属实,回避程序必然启动,否则将有损公正;然而,摆在现场监督人员面前的问题是:回避后评委数量不够的现实问题,怎样增补评委以及程序问题?

经验启示加强预见性 特别是在对专业性极强的设备采购时,无论规模大小,其评标小组成员应尽量安排在7~9人以上,事前做好突发事件发生的预备方案,确保评审小组人数的合法有效,尽量避免临时抽调的麻烦。

有的放矢 招标委员会,在对评委人员的资格审查时,对其社会基本情况要有所了解,特别是要掌握他们与供应商之间的有关情况,尽量提防和避免回避现象的发生。

理由是否符合规定 认真分析回避的理由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应“回避”的原因及对象有下例几种,即:与投标公司(当事人)存在亲情关系;其他“特殊友情”关系(指非亲戚、同学、老乡等关系,只因使用和可能需采购该产品、设备而建立的一种“特殊”关系(本案例回避就是按照该条实施);个人经济往来关系;法律纠纷关系;其他原因形成的仇恨、冲突关系等。

使用程序谨慎公开 为节约时间、减少分歧、增强透明度,必要时,评标委员会还应主动与各投标商进行磋商,征求他们的意见,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投诉事件发生。

解读评审专家回避制度

●徐 瑛

政府采购设立回避制度是为了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促进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维护国家政府采购机关的形象和声誉。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回避的原因 在下列情况下,评审专家不得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1)3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2)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3)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4)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回避的争辩与宣告 在评审小组组成后,如果出现评审专家必须回避的理由,评审专家应及时、主动将有关情况告知采购代理机构,并提出回避。

如果利害关系人事先并不知道有应回避情况的存在,而评审结果已经宣告,这时申请回避已失去意义。但是,利害关系人仍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回避的法律效力 在评审专家将存在的回避事实告知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或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回避的请求后,该评审专家应当立即中止其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直到有财政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其继续进行评审活动的决定。

回避决定的效力 如果依据财政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决定,有关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在该项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中,应当由财政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重新抽取一位代替,或重新组成评委小组,或者在没有应当回避人员的参与下继续进行,以保持评审活动的延续性。

回避请求提出 回避请求应当向财政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应提出能支持该请求的事实依据。财政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受理回避请求时,也应当听取请求所针对的评审专家本人或其他人员的意见,以保证回避决定的公正性。对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的提出,由财政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做出决定。

界定回避利害关系范围

●李俊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由于政府采购涉及多方经济利益,在具体项目采购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促进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政府采购环境,维护政府采购的形象和声誉。要建立和落实回避制度,就应该合理界定应回避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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