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一业主反复殴打小区保安被刑拘,殴打他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以及刑事违法行为。殴打他人的判刑规定为,构成犯罪的,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若尚不构成犯罪的,则会处以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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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四川宜宾。长宁公安通报,21日凌晨,长宁镇金盾小区业主郭某回小区时,因门卫杨某江开门不及时,辱骂殴打致其受伤。目前,郭某被刑事拘留,伤者已就医。
殴打他人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属于故意伤害行为,需要按照严重程度来判断是那种违法行为,如果是造成轻微伤的,是行政违法行为,会被公安进行处罚,一般来说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是轻伤以上,就是刑事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还要判刑。
殴打他人属于故意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