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贯彻落实《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管理中的责任,根据昆明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目标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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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目标责任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昆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办事处、各有关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驻昆部队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并由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协调检查、落实。
(一)市人民政府
1、审定、批准全市流动人口发展规划、总量控制目标、区域分布规划等,并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流动人口控制指标。
2、研究、制定对全市流动人口的管理规定和政策。
3、制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流动人口管理的目标责任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奖惩。
4、对流动人口管理中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或职能部门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对流动人口比较集中、情况复杂、治安混乱的地区,组织或指令有关县(市)、区进行整顿。
5、完成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提出的其它任务。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
1、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流动人口控制指标,结合本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流动人口发展规划,确定乡镇、办事处流动人口数量控制目标。
2、设立流动人口管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落实人员,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流动人口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
3、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和使用流动人口单位的属地化管理工作。
4、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流动人口管理目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5、对县(市)区流动人口管理中涉及两个以上乡镇、职能部门的事项进行协调。
6、完成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市)区委提出的其它任务。
(三)乡镇人民政府和办事处
1、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流动人口的发展规划、数量控制目标。
2、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指派专人负责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使用流动人口的单位的属地化管理工作。
3、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对流动人口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和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容留、雇用、使用流动人口的行为进行纠正,不能纠正的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4、发现、制止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违法活动,制止不了的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5、负责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
6、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一)市规划和计划部门
1、根据《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配合流动人口的主管机关,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本市年度和近、远期流动人口的区域分布规划和总量控制指标。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全市流动人口的宏观协调和管理。
(二)公安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牵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流动人口进行统一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负责对流动人口的户籍管理,按规定负责或委托有关部门办理流动人口户口登记,签发和查验《暂住证》。
3、负责对流动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4、负责建立流动人口的治安防范网络,实施流动人口协管员制度。
5、按规定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中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职业或者经济收入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三)劳动人事部门
1、负责对流动人口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审发《外来人员就业证》。
2、为流动人口的就业提供信息服务、职业介绍、培训服务等。
3、负责组建、规范、监督、管理劳务市场,查处和纠正流动人口违反规定就业和违反规定雇用、使用流动人口的行为。
4、负责对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劳动监察。
5、负责办理流动人口的劳动就业等社会保险。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对流动人口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
2、在查验流动人口身份证、暂住证、就业证和有关材料的基础上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并对流动人口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和纠正违法经营。
3、负责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流动人口进行守法经营教育和管理。
(五)市建委
1、负责城建系统有关职能部门管理流动人口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2、负责对所管辖的各开发企业使用流动人口的情况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
(六)建筑工程管理部门
1、负责对流动人口成建制施工队伍和工地的行业管理。
2、通过和施工单位签订责任书,防止外来施工队伍中有碍社会治安和干扰社会秩序的活动。
3、确保建筑工地管理的安全、整洁、有序。
(七)房管部门
1、负责对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2、配合公安部门搞好城郊结合部农民出租房屋的管理。
(八)市政市容管理部门
1、负责对流动人口沿街摆摊设点、随意张贴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的情况进行查处。
2、加强文明施工管理。
3、配合有关部门坚决取缔“三证”(指《身份证》、《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不全流动人口从事非法占道经营的活动。
(九)民政部门
1、按规定和公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中的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职业或者经济收入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2、管理流动人口的婚姻登记。
(十)卫生管理部门
1、负责对流动人口健康状况的监督、检查。
2、负责对流动人口从事食品行业、行医、经营药品等的资质审查,发放有关证件并进行行业管理。
3、负责对流动人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十一)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1、负责查验和办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有关证件。
2、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服务。
(十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
1、提出全市乡镇企业用工中流动人口的规模数量、分布情况和用工计划。
2、对乡镇企业用工中的流动人口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
(十三)技术质量监督部门
1、负责对流动人口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坚决取缔假、冒、伪、劣商品。
2、对给人民生产、生活造成极大危害的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予以处罚。
(十四)交通管理部门
负责对从事交通运输业的流动人口和在车站、码头从事各种活动的流动人口的管理。
(十五)司法行政部门
1、负责对流动人口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把流动人口的管理纳入依法治市的范畴,统一安排部署并落实。
(十六)昆明军分区
1、负责驻昆各部队企事业单位使用流动人口的调查摸底和协调管理工作。
2、负责牵头对驻昆各部队企事业单位用工中的流动人口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1、昆明市辖行政区的各单位,雇用、使用流动人口的,均应服从当地政府管理,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日常管理。
2、用人单位对所雇用、使用的流动人口实行“全过程管理服务”,即从招收开始直到辞退、解聘、劝返等的全过程应建章立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容留、雇用、使用流动人口,并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在容留、雇用、使用流动人口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4、对在本单位居住或工作的流动人口,单位有责任确保其生产、生活和经营活动的合法性,防止其违法犯罪活动的产生。对因管理不善造成本单位使用的流动人口发生治安案件乃至违法犯罪行为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用人单位有义务对所雇用、使用的流动人口宣传有关管理规定,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安全生产教育等。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市政府各委办局贯彻落实流动人口管理目标责任制的情况纳入年度考评范围,统一考核,并按以下原则实行分层次考核奖惩。
1、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职能部门贯彻执行流动人口管理目标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
2、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办事处、及有关职能部门、辖区内各中央、省、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各驻昆部队、人民团体贯彻执行流动人口管理目标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
3、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内有关单位贯彻执行流动人口管理目标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4、各考核和被考核单位应签订流动人口管理目标责任书,确定具体内容做为考核的依据。
5、对贯彻落实流动人口管理目标责任制情况较好的下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用人单位,由负责考核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流动人口管理目标责任制的下级政府、职能部门、用人单位,由负责考核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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