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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上加油站管理办法(暂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上加油站的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和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加油站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广东省辖区水域内所有水上加油站(不含深圳市,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上加油站,是指具有储存油品功能,以零售形式供应给运输船舶和渔业船舶作燃料的岸基油站或加油船。
岸基油站是指岸上储油装置通过输油管线向靠泊船舶以零售形式供油的站点。
第四条水上加油站所储存和经营的油类仅限于闪点高于60°C的柴油或燃料油。
第五条水上加油站的建设、经营、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六条省经贸委审批水上加油站的经营资格,协调海事、海洋与渔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水上加油站的监督管理。
地级以上市或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同级海事、海洋与渔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对所辖水域内水上加油站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水上加油站的布点规划
第七条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原则
(二)水上加油站的布点规划应符合安全、防污及通航的有关要求。在下列水域禁止设置水上加油站:
1.生活用水地表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饮用吸水口上游3000米,下游1500米范围内;旅游观光、生态自然保护区及有关部门划定的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内。
2.航道急弯航段;大桥上下游200米范围内;高压线垂直投影上下游50米范围内;水底电缆、居民住宅区、船舶修造厂、客运码头、渡口附近;近岸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储或堆场及岸上经常有明火作业点等上下游100米水域范围;距其他水上加油站及水上储库500米范围内。
3.航道主航区以内。
第八条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地级以上市海事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分别会同同级经贸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原则,制订商港、渔港内的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商港和渔港的集合型港口的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由海事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在同级经贸部门的协调下共同制订。
第九条各市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经广东海事局、省海洋渔业局、经贸委批准后,严禁随意改变。由于客观原因确需调整规划的,须报广东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经贸委重新审定。
第十条未上报加油站布点规划文件及规划图或已上报的布点规划未经批准的地区,一律不予审批水上加油站建设项目。
第三章水上加油站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水上加油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水上加油站应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建设和验收。其中:
作业点相对固定的水上加油船必须满足《广东省水上加油站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岸基油站必须满足《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 要求,符合《广东省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粤府[1994]40号)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水上流动加油船应满足船舶检验规范的相关要求,并取得《水上供油船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三)符合国家海事、海洋与渔业、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符合税务机关的税控要求。
(五)取得质量技监部门颁发的计量合格证。
(六)水上加油站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具备水上加油站管理和运营的相应技能,经海事、海洋与渔业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三条新建水上加油站申报程序:
1.申请单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水上加油站名称预先登记手续。
2.水上加油站根据该布点所属管理部门将《新建水上加油站申请表》报地级以上市海事部门或海洋与渔业部门。
3.地级以上市海事部门或海洋与渔业部门依据水上加油站的规划、消防、安全、环保、通航等方面对该水上加油站的选址进行审核,并报省级海事部门或海洋与渔业部门备案后报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
4.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经贸委审批。省经贸委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将审批结果抄送省级海事部门或海洋与渔业部门。
5.申请单位凭省经贸委同意其建设的批文到相关部门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省经贸委的批复要求,在批复后一年内动工建设。对于一年内仍未动工建设的水上加油站,须重新到省经贸委办理审批手续,否则该批复自动失效。
1.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业点相对固定的加油船应办理《水上储库过驳作业许可证》;岸基油站应办理《广东省装卸危险货物码头(设施)许可证》、流动加油船应办理《水上供油船作业许可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已安装的税控装置及加油机进行验收,并出具有关验收合格证明;按有关规定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由企业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证书申请表》,并与上款所要求的有关证照复印件及水上加油站彩色照片一式三份,报所在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
3.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经贸委审批。
4.省经贸委对审查合格的水上加油站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审查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单位凭省经贸委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办理加油站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第十四条《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程序
1.企业向地级以上市经贸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经原发照机关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地级以上市经贸局认真核对有关资料原件,并加具意见后报省经贸委。
3.省经贸委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加具意见后退回地级市经贸局。
4.地级市经贸局向经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变更的企业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通知书。
5.企业凭变更通知书办理有关税务登记的变更手续、并将已变更证照的复印件报当地地级市经贸局。
6.各地级市经贸局在每年许可证年审时,凭许可证登记项目变更申请表、变更通知书、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到省经贸委换发新证。
申请单位由于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经营地址的,按新建水上加油站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水上加油站终止经营的,必须先向省经贸委申请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再向核发证照的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水上加油站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成品油;
(二)偷税抗税,不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
(三)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缺斤短两等欺诈行为;
(四)掺混、调制成品油;
(五)经营走私成品油、非法炼制成品油或质量不合格成品油;
(六)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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