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人口流动特别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的流动大量增加。这一方面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也对社会治安、劳动、交通、计划生育等各种管理秩序造成了很大的冲击。近年来,各地和有关部门在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力地促进了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动,但是,从总体上看,还远远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当前,作为流动人口主体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在很大程序上仍然处于盲目无序状态。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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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人口流动增多是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重要特征。我国正处在经济迅速发展时期,在市场配置各种资源的过程中,要求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按照经济规律在产业间和地区间流动。同时,我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原因,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差距较大。因此,我国现阶段人口流动特别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大量增多是一种必然现象。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期,人口的流动在一定阶段中出现盲目无序状态是难以避免的,但是,如果对这种状态放任不管,就会导致严重后果。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流动人口问题作为直接关系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经济、政治问题,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2)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从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出发,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流动人口特别是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要因势利导,宏观控制,加强管理,兴利除弊。要通过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发展乡镇企业和加强小城镇建设等,就地消化和吸纳绝大部分剩余劳动力。同时,应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组织一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有秩序地跨地区或进城镇就业,并逐步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教育、服务措施。
(3)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加强合作,齐抓共管,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对流动人口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在工作中必须紧紧依靠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大力加强对流动人口特别是离开农村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地区务工经商人员的户籍管理、治安管理、流动就业管理和计划生育、民政、卫生、兵役等各项管理工作,并把管理与对流动人口的疏导、服务、教育等各有关工作紧密衔接。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逐步把这项工作制度化、法律化,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特别是人口流出和流入多的地方,要加强对口交流,密切配合,共同解决好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通过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各项管理工作,切实掌握人口流动情况,控制流动规模,引导有序流动,充分发挥人口流动的积极作用,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预防和依法打击其中极少数人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各种管理秩序,以更好地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4)加强疏导,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农业和加强农村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下大力气把支持农业、农村工作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真正调动起农民务农的积极性,加强农业的深度广度开发。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积极落实中西部乡镇企业贷款,加快实施“东西合作工程”,鼓励东部企业到中、西部投资、办厂。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促进小城镇的发展,在充分保证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的前提下,允许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兴办企业,并根据一定条件,允许农民在小城镇落户。
(5)加强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的调控和管理,提高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组织化、有序化程度。加强乡镇就业服务网络建设,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抓紧建立区域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加强省际间劳务协作;实行按就业需求信息发放证卡的办法,开展有效的管理服务。逐步形成“信息导向、按需流动、凭证管理、全程服务”的流动就业制度。
(6)实行统一的流动人口就业证和暂住证制度。凡是离开农村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地区务工经商人员,外出前,须按规定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登记卡要如实记载婚姻、健康状况。办卡时要查验外出人员应有的计划生育证明,查清近三年内有无违法犯罪的情况。到达目的地后,须在当地公安机关和劳动部门办理“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雇用无上述证件的外来人员,对违反此规定者应进行处罚。公安、劳动部门要尽快制订有关规章,并加强协作配合,认真做好流动就业制度和暂住户籍制度的衔接工作。尤其要加强对证卡发放的管理和监督,严防发生滥发证卡、以权谋私等问题。
(7)整顿劳动力市场。跨地区就业的中介服务活动就由劳动部门归口管理,从严控制。要加强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机构建设,扩大覆盖面,增强服务功能,使之在农村剩余劳动力有组织的转移方面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对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中介机构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条件、未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要予以关闭;对社会确实需要,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而且工作基础较好的,要纳入规范化管理范围,完善制度,加强监督。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劳动、公安等部门密切合作,坚决取缔非法劳动力市场及非法职业介绍中介活动,严厉打击以介绍就业为幌子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8)加强对外来人员落脚点和活动场所的管理。各级政府要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外来人员全部纳入当地行政管理和群众自治工作范围之内,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旅馆、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建筑工地、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要落实治安、计划生育、卫生等承包责任制。出了问题,要首先追究所在场所、单位企业法人或经营者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对外来人员聚居区,当地政府要及时进行清理整顿,对其中的治安、卫生、计划生育、非法经营等问题要进行重点治理。特别是对铁路沿线、旅游区、城郊结合部盲流人员违章搭建的各种房屋,要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的基础上予以拆除,并劝返和遣送滞留不归的盲流人员。对已经形成规模的外来人员聚居区,当地政府要加强管理,严防出现非法地方势力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行帮组织。
(9)改进和加强收容遣送工作。根据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收容遣送的对象主要是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和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工作由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承担。公安机关负责对影响社会治安管理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工作,民政部门协助;民政部门负责收容遣送站的管理和遣送工作,公安机关协助。根据需要,公安机关可在收容遣送站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维护治安秩序,协助民政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管理和遣送。对收容遣送站中直接接触收容遣送对象的民政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给予适当补贴。为了方便工作,可以给负责收容遣送的民政工作人员制发统一的证件和标志。要大力加强大中城市收容遣送工作,健全工作网络。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地方各级政府要关心和重视收容遣送工作。确实保障必需的工作经费,努力为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外来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并积极做好盲流人员的遣送安置工作。要尽快制定全国性的收容遣送工作法规。
(10)试办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对在社会上长期流浪、无家可归,失去正常生活、学习条件和安全保障的少年儿童,要采取保护性的教育措施。可在流浪儿童较多的城市,试办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这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民政部门牵头,教委、妇联、共青团、公安、铁道等有关方面协助。
(11)加强对流动人员尤其是跨地区务工经商人员的服务和宣传教育工作。对流动人口要坚持在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一视同仁。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采取有力措施,确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人口流入较多的地方,要切实做好对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服务和教育工作,对他们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给予充分肯定,对其中的优秀人物及作出的突出贡献要大力宣传表彰,建立健全激励制约机制,增强他们对流入地建设发展的责任感。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保护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合法权益的规定并严格监督执行。聘用外来工较多的工厂、企业和请外地建筑队施工的单位,要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外来工提供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办理必要的社会保险和人身保险。民政部门要做好流动人口的婚姻登记工作。人武部门要对外来人员中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应征公民登记造册,加强管理。有关部门要及时、妥善地调解涉及外来工的矛盾、纠纷,及时受理他们的申诉,反映他们的意见,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要加强对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法制、道德、城市生活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引导他们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提高素质、增长才干。要按有关规定在外来人员中建立党团基层组织,吸收外来人员中的党、团员参加组织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
(12)依法处理外来人员违法犯罪问题,严厉打击流窜犯罪活动。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调查研究外来人员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专门工作与依靠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对外来人员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防范和控制工作。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杀人、抢劫、重大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对外来人员中多发性的治安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予以整治;对混杂其中的流窜犯罪分子,要提高发现能力,加大打击力度;严格防止出现并坚决铲除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和恶势力。要增强全局观念,发扬协作精神,建立健全违法犯罪线索协查和通报制度,携手打击跨区域的犯罪活动,因地制宜地开展缉捕逃犯的专项斗争。
(13)加快流动人口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尽快制定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法规、规章,逐步把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
(14)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人口流入、流出多的地方的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严格实行责任制。按照中央的要求,统筹规划,协调行动,精心组织,加强监督,务求落实。流出地要把工作重点放在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就近转移上,决不能片面、盲目地鼓励外出。要深入发掘本地资源,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借鉴其他地方的成功经验,切实加强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消化、就近转移,努力提高劳动力输出的组织程序。要积极鼓励和大力扶持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乡创办实业、发展经济。流入地对外来务工经商人员要加强管理和教育,提供必要的服务,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流入地和流出地要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加强各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15)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其办事机构设在哪里由各地自行确定。各级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是同级党委、政府领导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参谋助手,其主要职责是:①研究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流动人口管理的方针、政策;②对一个时期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研究,提出部署工作的意见,并监督实施;③组织、协调、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流动人口管理措施;④办理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特别是公安机关和劳动部门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肩负着十分重要的责任,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助党委、政府,与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16)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大力加强基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特别是要充实公安派出所和劳动管理服务站的力量,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政权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确保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
(17)要采取得力措施切实防止和解决乱收费问题。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对已有的各种流动人口收费要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整顿,不合理的和过高的收费要坚决纠正。今后要严格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收费上缴地方金库,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制定统一的收费办法。统一收费后,其他各种名目的流动人口管理费一律取消并停止执行。
(18)各级党委、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都要按照上述意见,制定加强对流动人口问题综合治理的工作措施,理顺关系,完善制度,改进工作方法。要认真总结经验,抓紧建立科学有效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机制,制定有关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法规,以增强对流动人口的宏观调控能力,更好地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附:《各部门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附:各部门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对流动人口的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1)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签发和查验“暂住证”。(2)对流动人口中三年内有犯罪记录的和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重点控制。(3)对出租房屋、施工工地、路边店、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流动人口的落脚点和活动场所进行治安整顿和治安管理。(4)依法严厉打击流窜犯罪活动,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范网络。(5)协助民政部门开展收容遣送工作。(6)与有关部门一起疏导“民工潮”。
劳动部门:负责对流动就业人员的劳动管理与就业服务。(1)为流动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就业训练、社会保险等服务。(2)对单位招用外地人员、个人流动就业进行调控和管理。(3)办理“外出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4)对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遵守有关法规的情况进行劳动监察,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5)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有关的劳动争议。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6)负责疏导“民工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来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管理。(1)在核发营业执照时,核查“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等有关证件。(2)对集贸市场中的务工经商人员进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管理的各项措施。(3)对外来个体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等教育。
民政部门:(1)负责收容遣送工作。(2)主管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的管理工作。(3)管理流动人口婚姻登记。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纠纷调解工作。
计划生育部门:(1)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工作。(2)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和有关服务。(3)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卫生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的健康检查、卫生防疫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节育技术服务。
建设部门:(1)负责对成建制施工队伍和工地的管理以及流动人口聚集地的规划管理,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管理的各项措施。(2)负责小城镇的开发建设,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就近转移。(3)负责对房屋出租的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
农业部门:负责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行疏导。
铁道部门:(1)与有关部门一起疏导“民工潮”。(2)配合有关部门清理铁路沿线的盲流人员。(3)打击火车站及列车上的违法犯罪活动。
交通部门:(1)与有关部门一起疏导“民工潮”。(2)打击车站、码头、汽车、轮船上的违法犯罪活动。
军事机关:负责流动人口中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应征公民的管理、征集工作。
党、团组织:负责对流动党、团员的管理。(1)原所在党、团组织负责掌握外出党、团员的去向、从业、外出时间等情况,确定联系方式,在集体外出、暂住地点相对集中的党、团员中,按规定建立党、团组织。(2)暂住所在地党、团组织负责把外来党、团员编入相应的组织,安排参加组织生活,分配做适当工作。(3)原所在党、团组织和暂住所在地党、团组织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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