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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的意见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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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党中央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明确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1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建立和保持良好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基本方针,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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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的意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01年9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2001]14号),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又一重要里程碑,是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十分重要的文献。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按照省第七次党代会的要求,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的力度,切实维护边疆社会稳定,为全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感

社会治安问题不单纯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做好社会治安工作,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各级党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保一方平安”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任期目标和重要工作日程,真正做到摆上位置、落实人员、保障经费。要经常听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履行对综治工作组织领导、管理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责。

二、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是新形势下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方针,要在提高“严打”整治斗争实效的同时,大力加强防范,把严打、严防、严管、严治紧密结合起来,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一)继续深入开展“打”整治斗争,认真解决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是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手段。各级党委、政府要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发动群众,继续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始终坚持对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真正打出声势,打出实效,使违法犯罪分子闻风丧胆,让人民群众扬眉吐气。要把集中打击、专项整治和经常性打击紧密结合真情为,在破积案,追逃犯,打现行上狠下功夫,突出重点,加强重点整治力度,切实提高“严打”整治斗争的实效。要严厉打击有组织犯罪和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打击盗窃、抢夺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要深入开展“打黄打非”斗争,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治安环境。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问题和治安问题突出的地区,要组织专项整治斗争,下大力气集中整治治安混乱和案件频发地区的治安秩序。

(二)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量调处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党政部门要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维护全省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大局出发,切实抓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并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了解群众关注的治安难点、热点问题,认真排查并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矛盾纠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置,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纠纷激化或酿成群体性事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有关领导和部门在调处工作中的分工和责任,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调处中心及信访、人民调解等组织的作用,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和制度,把这项工作纳入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各地州市综治办每季度要向省综合办报告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经过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应实行“零报告”制度。县乡两级的综治组织要协助同级党委、政府认真做好组织协调矛盾纠纷的排查,把责任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并认真督促检查。

要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防控机制,积极探索适合新形势要求的治安管理措施和办法。要加大对重点地区、要害部位、特种行业、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和特殊群体的管理力度,严格落实责任制,严防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丢失、被盗和流散社会。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止特大恶性火灾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各级党委、政府要狠抓基层基础工作,全面提高基层预防、发现、控制、打击犯罪的能力。要认真落实省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综治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社区基层综治工作的十条措施》等文件精神,不断健全基层综合治理工作体制和机制,提高综治功能。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建设,建立健全村(居)委会综治领导小组及治保、调解、帮教等组织,发挥人民群众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深入持久地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提高创建质量,坚持分类指导,全面覆盖,整体推进,特别要着力解决治安情况复杂、创建工作难度大的地区的问题。各地要不断加大创建活动的力度,把基层安全创建活动作为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有效载体,以“案发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为目标,务求综合治理措施进村、入户、到人。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组织,完善军警民联防制度,落实治安巡逻等防范措施,从群众关心的问题入手,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重点抓好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盗窃、抢劫等多发性案件的预防工作。要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安全文明铁道线、平安大道、安全文明校园、无毒社区和企业地方共建安全社区等工作,巩固和扩大基层安全创建成果。

(四)提高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水平。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税务、教育、卫生、计划生育、房屋管理和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把管理、教育、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人口流出、流入地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提高劳动力的组织化程度,保证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社会各方面要本着“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其他落脚点的管理。要重点做好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和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要克服“重收费轻管理”的错误倾向,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体系,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监狱、劳动教养场所要提高教育、改造的质量。公安、司法部门要加快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时的衔接工作,接到不漏管、不失控。要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全面清理,在此基础上,彻底摸清底数,重点要对有可能重新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帮教和管控。要广开就业渠道,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尽可能地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同时,要采取措施,做好管制、缓刑、假释以及保外就医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六)加强法制和道德教育,进一步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措施。要按照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要求,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道德教育,使他们增强法制观念,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各级各类学校要开设法制、德育课程,落实教学计划、课时、教材、教师,改进教育的方式方法,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继续抓好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配备工作,规范内容,明确责任,充分发挥其作用。要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重点做好社会闲散青少年的管理和教育工作。要加强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及时查处“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场,为教书育人创造良好环境。

(七)加大禁毒工作力度。坚持“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禁毒方针,加强毒品案件的侦破,加大对毒品问题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力度,积极开展戒毒工作,控制新生吸毒人员,减少社会上的吸毒人员,把毒品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协调和做好周边有关国家毒品替代种植的规划和发展工作。

三、严格执行责任制,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严格执行责任制是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等制度。要不断改进和完善考核办法,建立更加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考核机制,加大检查督促力度。各级综治委、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协作,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完善工作机制,真正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和政绩考核内容,把抓综合治理的实绩作为干部提拔、任用和奖惩的一个必备条件。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和分管治安工作的领导干部工作实绩时,应征求所在地方、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意见。要表彰奖励真抓实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效显著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

要严格执行领导责任查究制度。对因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而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方、部门及单位,经省综治委、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共同调查核实后,由省综治委向发生重大问题的地州市综治委下达《重大问题领导责任查究通知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查究。接到通知书的地州市综治委要在3个月内将查究情况分别上报省综治委、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发生重大问题所在地区的综治委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1年内取消授评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负责领导或直接责任的干部,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取消本人当年评先受奖的资格,并不得易地易岗担任同级领导职务;连续2次受到一票否决的地区和部门,对其综合治理工作第一、第二责任人降职使用或就地免职。

四、健全和完善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

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综合治理的任务越来越重,工作难度越来越大,仅靠哪一个方面、哪一个部门不可能奏效,必须整体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大综治”工作格局。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自身所承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和任务,转变作风,狠抓落实,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做到年初有安排,平时有检查,年终有总结。要认真抓好本部门、本系统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主动承担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要加强内部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各项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重大犯罪和重大治安问题,切实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各级综治委员会要根据各自的职能,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工作,确定工作联系点,开展调查研究,帮助指导工作。对抓综治工作的情况每年年终要进行一次述职和讲评。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要自觉接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单位内部的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防止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积极协助同级党委、政府协调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断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定期分析研究社会治安形势针对本地区一个时期的突出治安问题作出部署;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要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起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激励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大力褒奖见义勇为的先进人物,弘扬社会正气;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律、特点和实现形式,努力使综合治理工作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五、加强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综治机构和综治队伍建设,及时充实和加强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领导力量,选配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熟悉、有工作能力的干部充实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队伍中去。地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级在机构改革中,综治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党委书记兼任综治委主任。综治办主任由党委分管副职担任,全面负责综合治理工作。各级综治办应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村民委员会要有1名专兼职治保调解主任,自然村一级要建立健全和完善村规民约以及护村护社治保组织。

(二)建立和完善综治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综治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的方法和途径。注意从实际出发,多渠道地筹集群防群治队伍建设所需经费,除政府适当补贴以外,应根据“谁受益谁出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适当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群防群治经费保障机制。

(三)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要加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立法步伐,不断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规和政策,根据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特点,适当时候对《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法规进行修改,进一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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