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罚行为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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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罚行为增加 罚款幅度加大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处罚形式更多
●罚款幅度加大
●处罚程序完善
如果要列出与公民最为相关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定不会名落孙山。在我国,从过马路闯红灯到无证驾驶,从在名胜古迹上“千古留名”到抢越铁道,从殴打他人到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从扰乱公共汽车上的秩序到谎报险情制造混乱……均在现行条例的处罚之中。
目前,这部法律将要进行修订。根据委员长会议建议,两天后(10月2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将首次提请审议。
法律制度的修改,正是对社会发展的回应。
从“条例”到“法”“平迁”而非“升格”
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名称的变化,让一些媒体定义为“升格”,认为其法律效力得到了提升。这一定义,大错特错。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建顺告诉记者:“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法律效力并未发生任何变化。”
早在1957年,国务院便制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9年后,该条例的法律效力得以“升格”———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6年9月5日通过了同名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杨建顺说:“当时沿用‘条例’这一名称,是本着尊重历史、适应现实的原则,以使群众更好地适应法律。尽管‘条例’的名称得以沿用,但其法律效力已得到提高。”
从1987年1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以来,已过去了17个春秋。其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5月12日对该条例作了个别内容的修改。17年来,该条例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飞速发展的经济,日新月异的社会,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使社会治安涌现出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这一次,将法律名称由“条例”改为“法”,更符合当前的立法习惯,从形式上突出了法律的本质。
处罚力度加大
谈及《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全国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何椿霖说:“草案从完善我国治安管理法律制度和适应社会治安发展形势的需要出发,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作了较大的调整。”
———受罚行为大大增加。增加了应当受到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增加了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处罚形式大大增加。现行条例规定了3种处罚:警告、罚款和拘留。草案则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以及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3种处罚;
———提高了罚款处罚幅度。
杨建顺说:“罚款幅度的提高,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符合当前的形势。”
他举了过马路闯红灯的例子。按照条例的规定,过马路闯红灯仅仅罚款5元。因为在1986年制定法律时,囿于当时的经济现状,这一罚款数额也能起到一定的惩戒性。17年过去了,经济大大增长,罚款仍是5元。现在的5元罚款,对于违法者来说不过是“隔靴搔痒”,根本起不到应有的惩戒及威慑作用,大大降低了法律的针对性。提高罚款的幅度,势在必行。
减少处罚随意性
在提高处罚的同时,为了减少处罚的随意性,何椿霖说:“草案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法治原则的要求,以现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为基础,进一步完善了处罚程序。在提高罚款处罚幅度的同时,减少了对行政拘留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
许多法律专家对此表示赞同。他们认为,对于治安处罚这一行政行为,程序十分重要。有了完善的程序,既可以更好地保障治安管理,也可以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草案对此加以完善,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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