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印刷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人民政府:《福建省印刷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一九八七年九月廿八日闽政(1987)6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这是贯彻国务院国发(1987)65号文件,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加强印刷业管理的重要依据,现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做好印刷业的清理整顿和发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我市凡是营业性的印刷、复印、替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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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印刷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报告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二、印刷物品除《暂行办法》第七条已有规定外,凡承印保密的文件、资料、图纸、证件、有价票证、证券及其他重要票证、袖章、胸章、符号自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起,承印单位必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介绍信,经市、县公安机关审定,开具《准印证》到指定印刷企业承印。
三、凡经营印刷业者都必须通过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福建省印刷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联系本单位的实际,对开业以来遵纪守法的情况,已发生的各种案件,事故进行全面清理,从中吸取教训,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并依照《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各种组织、制度,提出改进办法和措施。
四、凡原经营印刷业的单位(同安县除外),须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影印本),连同清理整顿情况报告,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三十日前向所在区公安分局提出申请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逾期未申请者,不准营业。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生产设备。2.要有一定的资金、技术力量和相应的固定工人(本市常住人口持居民身份证,非常住人口持暂住人口证)。3.经营使用的房屋、场所符合安全规定。4.建立和健全承收、制作、检验、监印、监销、保管、取货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厦 门 市 公 安 局一九八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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