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8日讯,记者从市人大、市犬类管理部门获悉,《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代拟稿(以下简称《草案》)将于今年9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了公安、畜牧、城管、工商、卫生、街道办等多部门职责,并规定为犬只植入电子标签,建立养犬登记电子档案实名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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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要求个人不得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特种犬除外),否则限期迁移至限制养犬区以外。哈市犬类管理部门为了体现人性化治理,《草案》中已将捕杀改为迁移、没收和“安乐死”。《草案》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职责,除办理养犬登记、查处违规养犬外,还负责设立犬只留检机构。据哈市公安局犬类管理所相关负责人介绍,“《草案》中设立犬只留检机构收留弃养犬、流浪犬以及依法留置或没收的犬只,是一项人性化的管理规定,是作为改捕杀为迁移、没收的犬类管理新规的一项补充规定。”
《草案》规定“应当建立由公安、畜牧、工商、卫生、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草案》明确了市公安局在社会治安大整治行动中要将各区治安大队、派出所列入加强犬类管理工作的队伍,共同防止犬类扰民、伤人事件的发生,严格清理整治违规养犬。《草案》规定,哈市将实行分区制度,本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地区为一般管理区。
《草案》不仅明确了各政府部门的责任,还强调了非政府组织——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的作用。《草案》规定以上组织可组织制定养犬公约并监督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文明养犬评比活动,结果报公安机关备案。养犬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倡导文明养犬。
《草案》禁止城区内饲养大型犬,携小型观赏犬出户的,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除特殊情况外,携犬出户时间为当天19时至次日6时。携犬不得进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犬类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类恐吓他人、驱使犬类伤害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警告、200至500元罚款、5至10日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中指出,公安机关受理养犬申请后要为犬只植入电子标签,发放养犬登记证书和号牌,还要建立养犬登记电子档案,登记养犬者信息,给每条狗发“电子身份证”,实现实名养犬。未办理登记证书并拒不补办的,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并没收犬只;个人不按规定遛狗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单位则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登记、收回犬牌。
《草案》中还增加了街面流动售犬、占道售犬将由城管部门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并没收犬只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