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里买了一箱娃哈哈"爽歪歪"饮品,虽然没有过期,但里面有1瓶是坏的,里面的液体已经发黄,还飘着黄色的固体,并散发出恶心的气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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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瓶"爽歪歪"瓶身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1年7月8日,保质期为6个月。但是,瓶中的液体已经变成土黄色的浑浊物,倒在碗里一看,上面还漂浮着黄色的固体,一股发霉的气味。一箱24瓶中确定已经变质的只有这一瓶。
这箱"爽歪歪"是店主陆先生10月31日卖出去的。当晚9点多,顾客提着那箱"爽歪歪"来到超市讨说法,手里还拿着一瓶。
"就是这瓶变质的。"陆先生一愣,拿过来一看,发现里面的液体都已经泛黄了。
陆先生注意到,箱子封口处翻开的内层居然有黑色的痕迹。他觉得可能是瓶口没封紧,里面的液体漏出来了。
陆先生再看瓶身上的生产日期,并没有过期。交涉一番后,陆先生打电话给娃哈哈的业务员孙女士,孙女士说第二天早上来处理。
不过,顾客一直不依不饶,非得要个说法才肯走。
陆先生没办法,提出帮他把有变质情况的那一箱换了,另外再赔偿他一箱,买家答应了,拿着两箱"爽歪歪"走了。
11月1日早上,娃哈哈的业务员孙女士赶来,看了那瓶变质的 "爽歪歪"后也承认有问题,但她让陆先生打电话给娃哈哈全国售后服务热线。
11月2日早上,陆先生拨打了售后服务热线,接听员让他等候娃哈哈南京地区城东客户经理去处理。约1个小时后,城东客户经理徐先生赶来,看了一下"爽歪歪"变质的情况,提出要找消费者进行沟通。
徐经理说,按规定厂家应该在接到消费者的投诉电话后才去处理的,商家也应该等候厂家的处理,而不能试图先把事情解决。
11月2日中午,孙女士再次赶来,提出为超市更换一箱,并按规定赔偿10瓶给消费者。
陆先生认为明显不够,因为超市除了另一箱产品的损失以外,还有名誉上的损失,厂家应该予以赔偿。
不过,徐经理说,此事原本与超市并无关系,现在联系不到买家,厂家也无法满足陆先生的要求。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的项斌律师认为,消费者在遇到商品的质量问题时既可以找商家,也可以找厂家,消费者有自己选择的权利,并非一定要跟厂家联系。
不过,上述事件中商家的做法是不够成熟的。商家在遇到消费者投诉时,如果确认自己在存储和销售货品的过程中都没过错,应该找到工商部门进行处理,并做好笔录,以便事后处理其他问题。上述事件中商家自行赔付消费者后,并未留下消费者的联系方式,造成了现在的状况。
而厂家提出按《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行赔偿的做法是合理的,对于商家自行处理额外赔偿的那一部分,厂家无需承担,除非厂家和商家之间另有其他合同形式的约定。(黄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