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的经营环节经历了生产、销售环节,其中经过多少生产者都是不定的,如果食品有问题就要追根溯源找最终承担者。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食品出现不合格处罚谁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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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出现不合格处罚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处罚是: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
《食品安全法》是国家食品安全方面的强制性法律,明确规定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责任,这是强制性的内容,不受民事约定的影响,不因民事约定的内容而改变,民事约定中与《食品安全法》相冲突的部分应属无效。如果食品生产企业是不合格产品的实际生产者,也是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人,对其进行处罚符合事实,完全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如果认为,只要不是所有者和销售者,没有销售行为就没有任何的法律责任,甚至包括行政责任,则明显违背了《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削弱了法律的严肃性,给某些违法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不利于保护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再次,某经贸公司是食品流通企业,没有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具备生产资质,所以才委托某生产企业代加工。至于因不合格产品导致的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如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的规定,则应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遵从双方的约定。鉴于包装上同时标注了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实践中应该由两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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