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为了增加社会对《粮食法(送审稿)》的了解,国家发改委在发布《粮食法(送审稿)》的同时,对此作出了说明,明确了此次送审稿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坚持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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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粮食法(送审稿)》的说明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粮食工作的新政策、新部署、新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研究、吸收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2012年2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粮食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送审稿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和重要战略物资,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送审稿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为立法宗旨,并开宗明义作了具体规定,即“促进粮食生产和流通,增强粮食调控能力,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既要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从源头上保证国内粮食供应能力,又要加强对流通环节的调控和监管,保障市场稳定和维护市场秩序,还涉及消费环节的节约减损和合理利用粮食资源。送审稿规定,“我国境内的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活动适用本法”“除收购许可制度以外,食用植物油、油料的生产、流通、消费活动适用本法”。
从我国国情、粮情出发,送审稿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粮食安全战略,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原则;二是坚持国家宏观调控下省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三是坚持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与加强完善宏观调控有机结合的原则;四是坚持保护粮食生产者积极性与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统筹协调的原则;五是坚持与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相符合的原则;六是坚持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的原则。
送审稿分为总则、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粮食生产积极性保护、粮食流通与经营、粮食消费与节约、粮食质量安全、粮食调控与储备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10章,共84条,设立了9项主要制度。
(一)市场配置粮食资源的制度。送审稿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巩固和发展近些年来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的成果,确立了市场机制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地位。规定国家实行宏观调控下市场决定粮食价格,调节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活动的管理体制,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零售等领域对社会公开、公平开放,各类市场主体履行同等义务。
(二)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保障制度。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送审稿与农业法、水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从粮食生产能力规划、耕地和水资源保护、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种业发展、农资安全和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等方面,对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作出规定。
(三)粮食生产积极性保护制度。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最根本的是要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和地方政府抓粮的积极性。送审稿从粮食生产补贴、奖励和价格支持制度,金融支持,粮食生产保险,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等方面作出规定,以保护和调动农民和地方政府发展粮食生产的“两个积极性”。
(四)粮食流通保障制度。粮食流通一头连着粮食生产,一头连着粮食消费,是实现粮食资源优化配置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环节。为确保粮食有效供给和有序流通,送审稿规定,对粮食收购、加工实行许可,对粮食储存实行备案,建立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保护制度,并规定了粮食经营者应当遵守的法定规则、履行的法定义务。
(五)粮食节约减损制度。我国在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等环节的损失损耗比较严重,餐桌上的浪费更是惊人。为推进粮食节约减损,送审稿设立专章,从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减少农户储粮以及储存、运输、加工、餐饮等环节损失浪费,加强节粮减损技术研发和推广使用等方面,规定了节约减损的措施和制度。
(六)粮食质量安全保障制度。粮食是重要的食品及食品加工原料,与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为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送审稿从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体系和质量安全标准、技术规范等方面,加强粮食产地保护和生产环境监测,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被污染粮食处置制度,建立了粮食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七)粮食调控与储备管理制度。确保粮食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至关重要。结合近些年来粮食宏观调控实践,送审稿对粮食宏观调控的手段和措施作出规定,包括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保护性收储、定向销售、储备吞吐、进出口、深加工用粮规模调控,以及完善储备粮管理、粮食应急、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外资并购境内粮食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等。
(八)粮食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粮食安全责任,是粮食法贯彻执行的重要保障。送审稿规定,“粮食安全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的省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作出了规定。为确保各级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得到落实,送审稿规定,“国家实行粮食安全考核问责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在耕地、水资源保护和粮食生产、储备、供应、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九)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度、规范的有效执行,送审稿第八章、第九章设立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和职权、违反送审稿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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