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应该怎样释义呢?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的是于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树图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食品安全法第34条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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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34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释义: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
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如何,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如果这些人患有传染病或者是带菌者,就容易通过被污染的食品造成传染病传播和流行,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因此,食品从业人员除应做好个人卫生外,食品生产经营者还要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这是贯彻预防为主的重要措施。
为了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是必要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般包括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食品生产经营者为员工建立健康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的健康检查,员工患病及时申报等。
食品安全法草案中规定患有甲型病毒性肝炎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与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相比,在“病毒性肝炎”前增加了“甲型”二字。换句话说,乙肝患者可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草案征求意见时,对这项规定的争议较大。有的意见认为,该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消除乙肝歧视,促使人们正确认识乙肝传播途径,是社会的一大进步;有的意见认为,乙肝也是有较强传染性的传染病,如果允许乙肝患者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有可能造成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急剧增加,也会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立法机关经过慎重研究,取消了这一规定,延续了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应当说明,本条最后一句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也就是说,乙肝患者等可以在食品生产经营行业中从事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如商场、超市的上货员、收银员、仓库管理员、保安、技工、文秘等,只要不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乙肝患者等是完全可以从事有关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得歧视从事这些工作的乙肝患者。
食品生产经营中的从业人员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与否直接决定了所生产的食品是否安全。因此,需要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身体状况进行健康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生活在复杂的自然环境中,身体状况在不断变化,有可能感染患有某些不适宜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疾病,因此在通过健康体检后不能一劳永逸,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及时了解自己的身体健康情况。发现有法律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疾病的,应当及时向所在企业、单位申报。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从业者,应当及时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治疗等措施。健康证明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过卫生监督部门的健康体检后取得的书面证明文件。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上岗。健康证明过期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待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后,才能继续上岗。
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注意个人卫生。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指甲常剪、头发常理、经常洗澡等,经常保持个人卫生。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进行操作接触食品前或便后以及接触污物以后必须将手洗净,方可从事操作或接触食物。出售直接入口食品时,除将手洗净外,还必须使用工具售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35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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