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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83条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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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3条应该怎样释义呢?食品安全法第83条规定的是食品安全信息的报告、通报制度。树图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食品安全法第83条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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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83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3条释义:

【法律条文】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释义】

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信息的报告、通报制度的规定。

(一)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的报告制度

第一款是关于重要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的规定。需要依照本款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的食品安全信息是指,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第二款是关于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互通报食品安全信息的规定。

在目前分段监管的体制下,食品安全信息由不同部门归口管理或者由不同单位负责,不仅在部门间,而且在部门内,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单位分割和沟通障碍,缺乏统一协调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这不仅造成食品安全信息总量不足,信息资源的利用率较低,而且给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不便,降低了监管工作的效率。构建信息沟通平台,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流和通报体系,及时顺利地实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食品安全信息通报,不仅有利于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而且有利于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情况,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84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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