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2条应该怎样释义呢?食品安全法第92条规定的是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人员,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法律责任。树图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食品安全法第92条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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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92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2条释义:
第九十二条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本条是关于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人员,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这里应当指出三点:一是在立法的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应当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管人员给予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处罚。考虑到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一方面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以惩治违法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另一方面也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教育违法的当事人,不要将其一棍子打死,要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最终规定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管人员给予五年,而不是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处罚。
二是本款规定的五年的资格处罚,仅限于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包括不得担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企业的管理人员。但对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包括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事非管理类的工作,如普通的职工,和在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事管理工作,均没有限制。
三是本款规定的“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是指执法机关对该企业给予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对于依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处以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在五年的处罚期间内,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聘用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否则要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这里体现的是谁发证,谁吊销的原则。“原发证部门”是指原来给违法的食品生产企业颁发许可证的部门,即:如果违法的主体是食品生产企业,则由给其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质量监督部门来进行处罚;如果违法的主体是食品流通企业,则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罚;违法的主体是餐饮服务企业,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93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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