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国家食药总局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于2013年第43号公告发布。公告包括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为其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等内容。树图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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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总局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公告
2013年第43号
为了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现就禁止以委托加工、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公告如下: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为其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合同或者约定,委托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为其加工、制作婴幼儿配方乳粉。
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为其他品牌持有人或代理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冒用他人品牌和包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在国内生产其仅在境外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在国内生产标注为境外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或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直接进行装罐、装袋、装盒,或者改变包装、标签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五、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使用相同的原料、辅料构成的同一种配方,生产不同产品名称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六、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使用除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包括乳蛋白、乳糖等)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11月27日
■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全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