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肠粉中添加硼砂、保险粉等有毒、有害和禁止添加的食品添加剂,销售十万公斤,东莞家肠粉店的老板和工人齐齐被抓 4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作出一审宣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店主黄培根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工人丘寿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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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四十岁出头的广西男子黄培根在东莞市长安镇接手别人的 “端记肠粉店”,自产自销肠粉。2011年2月,黄培根雇请了老乡丘寿勤夫妇等工人,黄负责采购原材料、配料和销售,丘负责做肠粉,廖某负责搬运,丘妻等两名女工负责装箱。
经过对案件的审理,法院认,店长黄培根、工人丘寿勤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明知硼砂系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品添加剂、保险粉是禁止在肠粉中添加的添加剂而添加,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作为食品生产、销售人员,黄培根、丘寿勤应当知道硼砂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应当知道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不能以不知法律规定作为无罪的抗辩理由。
案发当日查扣的1000公斤肠粉抽样检验出硼砂及保险粉残留物,并且查明至少25公斤硼砂、20公斤保险粉已被用于添加到肠粉中并销售出去,尚有75公斤硼砂、30公斤保险粉准备继续用于添加,幸被及时查处。本案虽尚未造成中毒及损害。
本案中,黄培根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雇工丘寿勤按照黄的安排协助加工生产,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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