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厂商在生产产品的时候,是需要对产品进行检查至安全才可以出售等等。那么安全生产共同守则?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的认定标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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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共同守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 所有新入厂、调换岗位、复工、采用新工艺、新设备的职工和实习、代培、参观人员都必须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教育后,才能上岗和进入生产、施工现场。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上岗操作,无操作合格证无权操作设备。
(三) 新工人、代培和实习期较长人员入厂必须签订《师徒合同》,实习、学徒期间,一切听师傅指挥,必须在师傅监护下方可作业。师傅对徒弟的安全负责。
(四)上班前不准饮酒、不准带小孩上班,不准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带入厂区或生产施工现场游逛、参观,不准在工作岗位上接待私人来客。
(五)严禁穿拖鞋、高跟鞋和赤脚进入生产现场和施工现场。
(六)职工上岗或进入生产现场或施工现场,必须按本工种的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女职工的头发要挽入帽内,不得外露。
(七)工作前要认真做好接班准备工作,详细检查工具是否完整,设备及其它安全装置(设施)是否良好。发现缺陷要先汇报,处理好后才能开始工作。
(八)未经允许,不准擅离工作岗位或将工作交给他人。非本岗位及检修人员,严禁开关设备、仪表和水、电、风、汽阀门等装置。
(九)爱护各种安全防护装置与设施,不得任意拆除或挪作他用。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必须采取临时措施并向上级汇报。
(十)运转中的机械设备、未封闭的传动危险部位,严禁清扫和从上面传递工具物件。严禁在皮带上、辊道上行走或跨越。
(一)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首先要认定何谓重大责任事故。根据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
2、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需要认定该罪的主体,即从事某项业务的人。从刑法的意义上讲,“在生产、作业中”本身就是指从事一种“业务”过程中,这种“业务”一般包括三层含义:
1、必须是基于社会生活上的地位的事务。即是社会分工的结果,而不是自然的日常行动;
2、必须具有反复性、持续性。而这种反复性和持续性是指性质上的反复,而不是单纯的行为人行为上的反复;
3、必须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即存在对人的生命、身体造成侵害的危险。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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