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的话企业是一定要及时准确的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如果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话情节严重的甚至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一般安全事故瞒报处罚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跟着树图网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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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安全事故瞒报处罚标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般谎报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构成犯罪的人,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矿山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涉及的有关犯罪的,作为从重情节依法处罚。
主观方面有故意构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二)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和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伪造和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与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毁灭及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以及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及其其他证据的;
(三) 其他严重的情节。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1)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2)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3)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4)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39.1条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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