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阐述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新颁发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事故调查规程》、《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暂行)》产生的背景、特点以及与原国家电力公司三项规章制度的不同之处,提出了国电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在新制度颁发后应做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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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之特点说明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关键词〕 国电;安全;制度;说明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于2003年9月颁布实施了《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事故调查规程》、《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暂行)》。笔者就上述规章制度的学习,谈一点感想和体会。
1 三项规章制度产生的背景
新的发电公司成立后,当务之急是建立一套符合公司实际、适应新形势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来确保集团公司系统内的安全生产。国电集团公司三项规章制度就是在这样背景下产生的。它是以《安全生产法》为纲,以原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为本,同时结合厂网分开后集团公司与下属发电企业二级管理的新形势制定的。
2 三项规章制度的特色
国电集团公司是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成员单位包括46个内部核算企业和全资企业、54个控股企业、19个参股企业。集团公司与成员单位为母子公司关系。在《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20条与第21条中明确规定集团公司与下属所有单位建立起上、下级的安全管理关系,并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对象。
事故、一般人身事故及以上事故的定性、调查、统计报告工作做出了细致的规定,在安全考核上明确集团公司考核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一般设备及以上事故;对人身轻伤事故、设备一类障碍只上报统计而不考核;设备二类障碍、异常、未遂,企业自行制定管理标准,实施统计、考核工作。也就是说,今后集团公司系统内发电企业之间的设备二类障碍、异常、未遂数据没有可比性。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暂行)》对实现安全
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及领导班子进行相应的表彰奖励及对发生不同性质事故的单位、责任人、主要领导的考核做出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分明的特点,同时突出对领导安全责任的落实。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98条规定:“本规定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断民事责任的依据”;《事故调查规程》6.2条规定:“本规程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断民事责任的依据”;《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暂行)》第26条规定:“本办法不作为处理和判断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上述规定对三项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做了明确说明。
在《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第92条规定:“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从电力系统的事故案例中不难发现,绝大多数事故是由于违规、违章、违纪造成的。以法制的手段有效控制事故,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既坚定了依法管理的思想,又与《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相衔接。在《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增加了对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员工的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等相应条款,与《安全生产法》确立的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建立的安全保障制度规定相衔接。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第10章,规定了对外
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内容要有安全条款,并要签订详细的安全管理协议,合同,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应规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明确了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承包方人身事故的,由承包方承担责任,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按法人主体单位确定责任,并依据安全管理协议确定事故归属;明确了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事故,不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上述规定既明确了外包工程中发、承包单位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时,为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判断提供依据。
3 三项规章制度新、旧版本比较
旧版《规定》共14章112条,新版《规定》共13章99条。新版《规定》删除了“电网经营企业与发电企业”、“省电网经营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2个章节,增加了“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预防”章节。其它调整较多的有:
(1)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
施计划”章节改为“安全生产计划”,严格了除年度“两措”计划外的生产检修计划、技改计划、生产培训计划、规程制度修订计划等的全过程管理。
(2) “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章节中,增加了“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增加了“对发包工程中有多个承包单位时,通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来划分职责”的规定,同时“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严格了对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要求。
(3) 增加了“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预防”章节,
(4) 每个章节均有不同程度的修改,如“教育
培训”章节增加了“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本单位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例行工作”章节增加了:“集团公司每3~5年组织专家对所属单位开展一次安全性评价。”使原发电企业自主性的内部管理工作上升到“规定”层面,突出集团公司对下属单位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
《事故调查规程》新、旧版本比较,对事故的
定性、调查、统计报告、安全考核,管理程序没变,管理范围上删除了电网事故部分,内容上根据国电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作了相应调整。
(1) 第一部分,总则。增加了“本规程所称员
工是指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形式的用工。”也就是说,以外包合同方式与企业发生关系的临时工(企业不直接支付工资)发生人身事故,在事故归属划分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由承包方承担责任”执行。
(2) 第二部分,事故(障碍)。对电力生产人身死亡事故的确定及人身事故等级划分上没有大的变动。在设备事故划分上,考虑到集团公司小容量机组占有相应比例的特点,对一般设备中主设备损坏的认定界限作了较大的修改。如汽机大轴弯曲、发电机绝缘损坏等事故的认定界限,由原100 MW机组改为50 MW,变压器容量由120 MVA改为60 MVA及以上;考虑到目前的市场情况及各种因素,把设备损坏和化学危险品经济损失由原来的10万元定为一般设备事故,改为设备损坏为50万元、发生介质泄漏经济损失为30万元,定为一般设备事故。另外,在一般设备事故的定性上,删除了原《规程》中“发电设备和35 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后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停运当时虽然没有对用户少送电(热),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电网限电。”笔者认为原因有2点:一是这一条款在具体的实施中很难操作,因为电厂方面很难确定是否对用户少送电(热);二是这一条款不适应目前社会性缺电引起的系统长期处于高峰负荷这一现状。
(4) 第四部分:统计报告。按照集团公司实际运作需要,对每月、半年、全年须上报的安全生产报告及上报时间作出了详细规定。但现集团公司系统内使用的“安全生产统计分析系统”内没有提到《人身伤亡事故报告》、《设备事故报告》、《设备一类障碍报告》。
(5) 第五部分,安全考核。对发电企业的考核项目及中断安全记录事故的确定基本没有变动。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暂行)》是一项对安
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如何表彰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如何处罚的规定。新版《办法》与旧版《规定》比较,突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这一特点不变,在章节的设置上也没有变动,但每个章节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
(1) 第1章,总则。对该《办法》制定的目的、适应范围方面的规定,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明确了安全生产部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考核部门,下属单位的安全目标的确定以《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13条为准;有关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按照《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2) 第2章,表彰和奖励。由旧版的7条改为新版4条,删除了集团公司管理范围外的有关条款,现有条款更简洁、具体、可操作。如在表彰人员及名额确定中,将分支机构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发电企业分开,发电企业又以装机容量的大小来确定名额的多少;又如对被奖励单位和个人申报程序规定:“由单位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审查后,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集团公司审批即可。”更加符合集团公司系统内部两级管理的实际情况。
(3) 第3章,处罚。在对不同性质的事故处罚上增加了对事故单位根据事故责任扣减工资总额1%~5%的规定。另外,增加了“发生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施工机械、火灾、交通事故,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在15日内到集团公司做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突出安全生产,严格控制重大事故。
(4) 第4章,附则。增加了集团公司系统内一厂多制企业、代管企业、多经企业、集团企业由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规定。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向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跨越,对做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属单位配合国电公司新颁制度,在熟悉掌握的基础上,重点要做好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标准的修订及贯彻落实工作。根据《事故调查规程》中的规定,发电企业要重新制定《设备二类障碍统计、考核标准》(原来的制度是由省电力公司制定的);根据《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及《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要制定《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细则》;要修订《工程(项目)对外发包管理标准》、《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修订)》、《重大事故预防措施实施细则》。另外,根据《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的“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预防”规定,发电企业要建立环境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健全有关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等工作。通过上述企业标准的完善和补充,来确保企业内部现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准确性、严密性和上级法规的一致性,从而充分体现集团公司系统内部管理工作的完整性、统一性和规范性。
(收稿日期:200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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