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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六论”,为安全生产清障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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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点疏雨 浏览量:32023-03-06 17: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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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对安全生产,党中央、国务院一再强调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和监管。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依然存在着许多违背安全生产客观规律和党的方针政策的错误认识,尤其是一些地方、部门、单位领导的错误认识和错误观点,是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以下所列“六论”,就是当前片面的发展观和错误的政绩观的种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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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破除“六论”,为安全生产清障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事故难免论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企业增多了,车船增加了,航班增多了,生产发展了,事故必然增多。这种观点貌似有理,其实是站不住脚的。毛泽东同志曾说:“看事情必须看它的实质,而把它的现象只看作入门的向导,一进门就要抓住它的实质,这才是可靠的科学的分析方法。”事故难免论者,只看事情的表面现象,而没有抓住事情的实质。事故分析理论告诉我们,事故原因是判定事故难免还是可免的依据。事故分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自然事故),责任事故是人为造成的,是可以避免的;而非责任事故(自然事故),一般是人不可预料的,是难以避免的。但从一起起事故原因分析表明,基本上都是责任事故,是人为造成的,是管理不善酿成的后果。江泽民同志也曾指出:事故“没有什么复杂的技术问题,主要还是管理上的问题。”企业增多,车船增加,航班增多,生产发展,等等,都不是事故增多的本质原因。因此,理论和实际都表明,只要加强管理,落实责任,责任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事故难免论当休矣。    事故难免论的实质是事故无责论。其危害之一,把本是主观的原因推给客观,把本是责任事故说成是非责任事故(自然事故),推脱责任,包庇事故责任者,致使责任事故越来越多。朱镕基同志有句名言:“不严肃追查责任,责任事故是难以消灭的”;危害之二,事故难免论使受害者蒙受不白之害,严重侵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危害之三,事故难免论违反经济要上去,事故要下来的科学发展观,它为片面发展观开脱责任。

劳力廉价论    为了招商引资,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在招商引资洽谈会上公开宣称:我们那里有最廉价的劳动力,到我们那里去投资,保证你有钱赚。    劳力廉价论者是将劳动力作为商品与投资者作交易。恩格斯说:“一旦劳动力成为商品,它的价值就决定于它作为社会产品所体现的劳动,就等于它的生产和再生产所需要的社会必要的劳动。”这就是说,劳动力的价值体现在劳动之中。在劳动力没有劳动之前,劳力廉价论者就给劳动力定价,这是违反劳动价值理论的,这是其一。其二,既然劳动力作为商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价格应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而不是第三者;其三,从目前我国劳动力价格的实际情况看,不是高了,而是低了,与劳动者的劳动价值并不相当,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价值被业主剥夺了,拉大收入差距,造成社会分配不公。对此,政府应依法调控,督促业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更不得让业主拖欠或拒付劳动者的工资。    因此,劳力廉价论的实质是不尊重劳动,是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为代价来招商引资的,它的思想根源是片面的发展观和错误的政绩观。    劳力廉价论的严重后果主要是:一是使企业漠视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由于在劳力廉价论这种片面的发展观和错误的政绩观指导、庇护下,业主根本不愿意在安全生产上投入,企业往往连最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都没有,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遭受严重侵害,农民工和下岗再就业人员成为受害主体;二是对劳动的不尊重。劳动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劳动是一切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和物质财富的源泉,劳动创造世界,劳动伟大,劳动光荣。党的十六的大报告指出:“必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这要作为一项重大方针在全社会认真贯彻。”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利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受到承认和尊重。”劳力廉价论将劳力贬值,贬低劳动,是对劳动的极不尊重。对劳动不尊重,就不可能实施劳动保护。这与党的十六大报告确立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相违背;三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党的根本任务就是以人为本,保护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通过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江泽民同志指出:“我国农民阶级和其他劳动群众,同工人阶级紧密团结,是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劳力廉价论不尊重和贬低的对象正是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四是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劳力越廉价,业主剥夺劳动者的剩余价值就越多。在劳力廉价论的影响下,部分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从低工资、讨要工资到拿不到工资,拉大贫富差距,促使两极分化,激化社会矛盾,罢工、上访、冲突等事件不断发生,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外企特殊论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表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都应遵守《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但是,一些地方在贯彻这一规定时,为了招商引资,却实行两种不同的标准,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简称外企)网开一面,在市场准入上从宽,在安全检查上从简,在事故处理上从轻。有的地方甚至规定,没有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到外企去检查。外企成为安全执法的“禁区”,业主的“世外桃源”。在这些地方,“三合一工厂”、简陋的厂房、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工人在没有任何防范措施的有毒有害有危的作业场所作业等情况,几乎到处可见,工伤事故时有发生,且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严重侵害从业人员的人权。    外企特殊论不仅在安全生产方面造成严重危害,而且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治安状况不好等问题。    外企特殊论的实质是地方保护主义。外企特殊论的思想根源是错误的政绩观和片面的发展观。

投入吃亏论    投入和产出、成本和效益是经营者天平上的两个砝码。经营者希望用最小的投入、最低的成本获取最大的产出和最高的利润。效益优先和以赚钱为目的是业主的经营原则。安全生产需要投入,但是,安全投入主要是保证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主要是社会效益。马克思指出:“资本是根本不关心工人的健康和寿命的,除非社会逼使它去关心。”对此,世人和资本家有不同的看法,马克思说:“人们为体力和智力的衰退、夭折、过度劳动的折磨而愤愤不平,资本却回答说:既然这种痛苦会增加我们的快乐(利润),我们又何必为此苦恼呢?”一些以赚钱为目的企业主的灵魂就是资本的灵魂,他们只顾自己的经济效益,不顾社会效益。在劳动力供大与求、劳动工资由业主自定、对企业违法处罚偏轻、事故赔偿过低等情况下,企业经营者会认为安全投入是吃亏,这是其一;其二,在尚不规范的市场经济中,安全生产违规企业对守规企业构成不公平竞争,使守规企业感到在安全上投入吃亏。    因此,投入吃亏论的本质是利己主义。投入吃亏论产生的根源有二,一是业主的思想意识,二是社会不良风气。

 

监督无责论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企业为政府直属,企业的安全生产是由政府和企业共同管理。在这种经济体制下,由于政府高度集中了经济和社会管理的权力,形成所谓的 “全能政府”、“权力政府”,很难界定政府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一旦企业发生事故,由于政企不分,职责不清,政府有关部门(一般是企业的主管部门)往往将责任推给企业,由企业负责,而将自己摆在监督的地位,监督无责。    但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后,政府转变职能,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企业与政府脱钩,政府放权予企业,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成为独立核算的法人。按照权、责统一和管生产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的安全生产从企业与政府共同管理转移到自主管理,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的监督管理转变,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变成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中共中央在《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的要求,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2004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政府该管的事一定要管好,并适应新形势,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各级政府都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这些规定充分表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已经从过去的“全能政府”、“权力政府”向“有限政府”、“责任政府”转变。监督无责论,无论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还是在具体的法律法规制度中都不复存在了。    监督无责论的实质是权、责分离,要权不要责。监督无责论的危害主要是:使监督缺位,行政不作为,让不具备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违规生产,以至酿成事故;使监督越位,管了许多不该由自己管,而且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任意扩大行政许可范围。乱收费、乱罚款、乱处理,等等,扰乱市场秩序,有损政府形象,降低执法权威,使监督无力,也会导致事故。

处分冤枉论    基层单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处理到上层机关的工作人员,上层机关的工作人员感到冤枉。持这种观点的人主要是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党、政机关对当事人实施党纪、政纪处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事。以事实为依据,依责、依法追究事故责任者,这是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法无规定,处分当事人,那是冤枉;但法有规定,依责、依法处分当事人,那不是冤枉,是责有应得。    依法治国,重在治官。一起起重特大事故的教训告诉我们:安全生产好不好,关键在领导。基于党的治国思想和对安全生产现实的思考,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发了302号令。这部行政规章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中小学校长在安全方面的职责和违规处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之后,《安全生产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各级党、政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因失职、渎职,造成事故的,也分别情况,有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和处分条款。    一个了解和熟悉以上法律、法规的领导,尤其是高层领导,不应有“处分冤枉”之感。    处分冤枉论的实质也是权、责分离,要权不要责;其根源在“刑不上大夫”的腐朽思想。处分冤枉论的主要危害是:削弱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工作的领导,造成安全生产中的许多重大问题难以解决,使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不能协调发展,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难以实现。(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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