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条件,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地方政府和部门对事故定性存在疑义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下列程序认定。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2022年生产安全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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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生产安全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认。
4.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步认定,报国务院确认。
5.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管理案件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按公共安全事件处理。
1.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
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利益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内容。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企业的行为准则必须服从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是根本一致的。人民的需要,最重要的莫过于保障他们的生存和健康的需要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是关系到保护劳动人民切身利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因此,企业的发展,综合国力的提高,人民生活的改善,决不能脱离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这个前提。
2.有助于企业满足安全生产的法定要求
实现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写进了我国的宪法和安全生产法。建国以来,党和政府一贯十分重视安全生产。1952年毛泽东主席指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1996年,江泽民对安全管理提出了“责任重于泰山”的要求。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安全生产总则等都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企业只有走上遵守法律的正确轨道,才能做到守法经营、合法生产。
3.有助于调动人的积极因素
生产力是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而在生产力中,人是最活跃的、决定性的因素。因此,发挥人的作用,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对于发展经济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我们发展生产力,最重要的就是保护劳动者,保护他们的安全健康。使之有健康的身体,充沛的精神从事生产建设;另一方面体现组织的亲切关怀,激发他们的劳动热情和生产积极性,从而促进企业建设的发展。反之,如果安全生产搞得不好,不注意改善劳动条件,一旦发生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不仅劳动者的安全健康要遭到危害,生产也会受到巨大损失,更重要的是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挫伤。这样,企业的发展就会受到阻碍。由此可见,要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必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安全管理,可以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防止事故和职业病,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也是保证生产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听任职工伤亡,听任职工身体受到摧残,而不认真解决,就是严重失职,是党纪国法所不能允许的”。由此可见,在我们的国家里,对安全生产抱什么态度,就不是一般的小问题,而是一个执行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的问题,是个政治任务,必须严肃对待。安全生产还关系到社会主义安定和国家一系列其他重要政策的实施。安全生产搞不好。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频繁发生,不仅使职工本人受到伤害,而且使其家庭蒙受不幸,给成千上万的人民群众造成心理上难以承受的负担。对这些问题处理不当,就会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安定。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实施,独生子女将成为我国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劳动力。这些人一且发生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至少要影响三个家庭、六个中老年人的生活,那耐人们对伤亡和职业病的心理承受能力将十分薄弱,即使实行高额赔偿抚恤政策,也很难消除人们的悲痛和愤概。因此说,加强安全管理,搞好安全生产,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工作。
5.有助于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
企业现代化管理的基本目标是通过管理现代化,使生产过程顺利、高效率地进行,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发展生产。这个基本目标只有安全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有的企业不重视安全管理,盲目追求一时的产值和利润;有的企业将改善劳动条件的钱挪作他用;有的企业用砍掉劳动保护项目的办法来扩大生产;有的企业不是从预防事故入手,要钱无钱,要物无物,出了事故,多少钱物都拿得出来。这样的企业和企业领导者,完全违背了企业现代化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很危险的的,终究要吃大亏。在国外,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也很重视工业安全。如日本的工厂厂长上班后第一件事就是抓安全、抓卫生,安全第一己成为企业管理的一个原则。他们的口号是:“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下班”。这说明当代资本家为了保护他们自身的利益,也注意安全生产。不过他们不称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而叫做工业安全或职业安全,也有的叫工矿安全卫生等。在当今科技竞争的劳动条件,保护雇员的安全和健康,就可以免雇员流问别的企业,就可以延长劳动力的使用年限,而获得最大的利润。所以,资本家也接受“安全第一”的口号。
6.有助于企业减少事故损失,提高经济效益
一个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要取得好的经济效益,这是没有疑问的。但如果企业不顾劳动者的安全、健康,盲目追求产值和利润则是法律和社会所禁止的。安全生产与企业的发展有直接联系,企业领导者要搞好企业的经营管理,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只要安全生产搞好了,企业才能兴旺发达。搞企业管理时,要想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用最低的消耗,生产出最多、最好的产品,就要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生产热情和积极性。搞好安全生产,就是调动积极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劳动条件好,劳动者在生产中感到安全健康有保障,就会发挥出主人翁的精神,千方百计提高生产效率,使企业职得好的效益。如果企业不注意安全生产,劳动条件很差,到处存在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劳动者在生产中没有安全感,就不可能提高效率,甚至发生事故或引起职业病。那时,不仅挫伤了劳动积极性,还会造成经济损失。很难设想,劳动者在威胁着自己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劳动环境中工作,会有很高的生产积极性,会创造出很高的劳动生产率?劳动中没有安全感,整天提心吊胆,是不可能聚精会神搞好生产的,而是想干方百计离开这样的环境,离开这样的企业。如果不注意安全生产,发生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那后果就更为严重。不但会给企业带来重大的经济负担,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伤亡一名职工,给他们的父母、妻儿、亲朋好友带来的痛苦将长达很多年,这种痛苫是难以估量和无法弥补的。有的事故,51起上访、告状,给国家造成很多麻烦,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企业也会遭受很大损失。按照有关标准计算,死亡一名职工将损失6000个工作日,还要付出家属抚恤费、事故处理费等等,经济损失数字是很惊人的。职工得了职业病,不仅损失工作日,而且要长期住院治疗和支付医药费用。更严重的事故,使整个企业遭到破坏。如有的化工厂发生爆炸,不仅人员伤亡,而且整个厂房设备全部炸毁,无法再继续生产。再从安全生产的经济观点来看,发生伤亡事故,特别是死亡事故,直接破坏了生产力的发展。一个劳动力的成长,社会付出了大量的抚养、教育和培训费用,劳动力使用年限越长,对生产力的发展就越有利,在计算成本和盈利时,就会增加盈利的比例,企业和社会都会随之而增加经济效益。反之,如果劳动力在投人使用后的不长时间内,就遭到伤亡或职业病的伤害,那就必然降低劳动力的有效使用年限。据统计,近几年因事故而伤亡的职工平均年龄在30岁左右,如果他们不受到伤害,还有近30年的时间再为社会创造财富。因此,发生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不仅影响社会和经济效益,而且还阻碍经济的发展,与企业现代化管理的原则是完全违背的。所以,每一个企业的领导者必须重视安全生产,把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证生产设备完好,保证生产顺利进行,当作门巳的神圣职责和应尽义务,切实抓好,决不能掉以轻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3年12月4日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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