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都是很大的项目,而且现在建筑都修建的很高,有时候安全措施不够完善的话,可能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那么安监局能否对建筑企业直接处罚?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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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能否对建筑企业直接处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安监局能对建筑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安监局行使处罚权力法律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1、高处坠落事故的特点
在建筑施工中,由于高处作业工作量大、操作人员多、员工的流动性大,加上多工种的交叉、立体作业,并且临时设施多,现场条件差,因此,各种不安全因素多,高处坠落事故也就特别多。而高处坠落事故往往使人员受到较严重程度的伤害,非死即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因此,高处坠落事故被列为建筑行业施工“四大伤害”中第一大伤害,在高层建筑中尤其明显,归纳其有如下特点:
(1)事故发生频率高
(2)易发事故部位多
(3)群死群伤严重,事故危害性大
(4)临时合同工特别是青年工人事故发生率高
2、机械和起重伤害特点
建筑机械与工厂内的机械设备相比有很大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1)使用的环境条件不同
(2)作业对象不同
(3)作业地点和操作人员不同
由于建筑机械具有以上的使用特点,其安全性比厂内设备差得多,发生伤害的概率自然也就高得多。
1、核查企业的工程业绩和主要技术指标情况。
2、核查企业的主要管理和技术、经济注册人员变动情况。
3、核查企业资本金在内的有关财务指标变动情况。
4、重点核查企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5、核查企业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在核查企业时,要对注册在该企业的人员一并核查。重点核查其注册在岗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出租、出借、倒卖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置业印章,不履行执业执业责任,超越执业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