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绝对不是玩笑话,在任何情况下,安全问题都是摆在首位的,每个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失去了就是失去了,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往往也会会存在一些瞒报安全事故的现象,这绝对是生命不负责的表现,接下来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瞒报安全事故处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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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安全事故处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安全事故不报或者谎报,延误抢劫时机,量刑如下: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瞒报安全事故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如果瞒报超过行政处罚期限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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