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社会生活中,安监局再保障人们生命健康安全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些人可能会产生疑问,安监局可以对建筑工地进行处罚吗?接下来,关于安监局可以对建筑工地进行处罚吗的详细内容,就由树图网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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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可以对建筑工地进行处罚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监管时事发前的监督管理,不是在事发后进行监督,如果安全生产事故都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就没有监管的必要性,而是由监管单位出面负责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并对有管理义务的管理者进行处罚的问题。所以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或者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行为,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2014年12月1日新修订发布的《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1、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成事故现场处理小组(2人以上),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并要求事故单位通知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
2、事故现场处理。
3、责成事故单位于15日内提交事故初步调查报告。
4、配合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在一个月内,完成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通过调查之后对发生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做出相应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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