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来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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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释义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释义] 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一、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二、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一种行政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仍然是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条规定的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
构成本条规定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一是,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二是,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需要说明的是,构成这些违法行为必须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专门从事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如果离开这个前提条件,同样不能构成这些违法行为。例如,专门从事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范畴之外实施这些行为,就不能以此来定论。这是正确适用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的关键,需要予以正确理解和掌握。
关于行政责任的形式,本条是采取概括的方式进行规定的。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具体规定由谁给予什么样的行政处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和开除公职等8种行政责任形式。需要注意的是,实施行政处分的机关必须做到主体合格。此外,还要注意实施行政处分时必须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处分决定,避免出现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与违法的事实显失公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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