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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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释义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释义] 本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的职责。
吊装是一种简易施工技术,它以简便易行等特点一直延用至今,在我国建筑发展史上发挥了巨大作用。爆破是利用炸药爆炸和瞬间释放的巨大能量,破坏炸药周围介质或使其变形,从而达到一定的工程目的的技术。吊装和爆破均属危险作业,在使用中必须注意一系列安全技术问题,才能达到既方便施工又保证安全的目的。在我国的生产史上,吊装、爆破事故接连不断,其中爆破事故在矿山伤亡事故中占有较大的比例。1999年在全国部分地区和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重大事故时有发生的情况下,国家经贸委为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交通运输、煤炭、电力、石油、化工、建筑、林业、商业、文化娱乐和易燃易爆危险行业的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
造成爆破、吊装等危险事故的原因大多是因为没有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血的教训要求我们在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是指确保《爆破规程》、《冶金开采矿山安全试行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大爆破安全规程》等操作规程和其它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危险作业操作规程得到遵守。例如:吊装时吊物要捆扎牢靠,吊钩要找准重心。吊物要垂直不准斜吊或斜拉。物体吊起时,禁止人员站在吊物之上,其下方禁止有人;起重机在起吊满载荷或迈满载荷时,应先将重物吊起地面20~50cm停止提升,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衡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再行提升。对于有可能晃动的重物,必须拴拉绳;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禁止穿化纤衣服;在大雾天、雷雨时、黄昏、夜晚,禁止进行爆破;在道路不安全或通路阻塞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等。在进行吊装、爆破等作业时相关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守这些操作规程并落实好安全措施。专门人员应严格履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职责,包括监督操作人员遵守操作规程,检查安全措施落实的情况,处理现场紧急事件,纠正违规操作方面,以确保危险作业的顺利进行。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是指确保应采取的防止爆破、吊装等危险事故发生的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可行的措施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许多危险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于没有操作规程,而是由于措施得不到落实。因此,在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
例如申诉人:王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职工。被诉人:菜食品有限公司。申诉人称:某年某月某日晚,自己上班时,部门主管安排自己登高作业。自己认为作业场地照明设备差,光线很弱,且升降设备有缺陷,登高作业的安全条件不具备,危险性很大,因此,没有服从安排。事后,被诉人以申诉人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扣发了当月奖金。申诉人请求被诉人按规定发给奖金未得到允许,又要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也未成功。因此,请求仲裁委员会处理,要求返还所扣奖金。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调查,王某所诉的当天夜间,临时因工作需要,部门主管要求正在上中班的王某登高操作,由于升降设备年久失修,部分部件控制失灵,不安全因素明显,存在着事故隐患,王某提出这样作业太不安全,发生事故后谁负责。部门主管仍坚持让其登高作业,被王某拒绝。公司为此如发了王荣当月奖金。仲裁委员会经调解无效,裁决被诉人返还所扣申诉人的全部奖金。这是一起因安全生产问题引发的扣发奖金争议。表面看是属于工资报酬问题,但根源却是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因此,处理此案必须从安全生产方面入手,谁是谁非要通过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来说明。首先应当肯定,劳动仲裁机关裁决被诉人返还所扣申诉人全部奖金的裁决是完全正确的。本案的关键是,职工王某是否不服从工作安排,是否违反生产纪律,进而决定是否应扣发其奖金。《安全生产法》第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46条又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按照《全生产法》的规定,本案中,食品公司管理人员强令职工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登高作业,违反了劳动法律,其违章指挥行为是错误的,是不负责任的;而职工王某的做法是正确的,其行为不是违纪行为,也不是不服从工作安排,而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司如发王某当月奖金是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对于诸如本案的情况,我们还是应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方面,企业应当吸取败诉的教训。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企业生产经营中应当遵循的准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把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不仅不能让劳动者在不安全、不卫生的条件下从事生产劳动,而且当劳动者对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时,应认真听取,及肘改正。特别是不能在劳动者已经提出作业中有不安全因素时,还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置职工生命健康于不顾。当职工抵制时,还采取错误的行政手段,扣发奖金,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从职工来说,如遇到像本案这种情况,应头脑冷静,不应盲目服从命令,安全第一不光是企业领导的责任,广大职工也需要有安全意识,敢于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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